屏東地院拍賣土地有疏失害民衆拆屋還地 判國賠458萬確定

屏東地院拍賣疏失,須國賠458萬餘元。(圖/記者陳昆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屏東潘姓女子購買屏東地院拍賣的土地,投入數百萬元興建冷凍廠房。但因屏東地院疏失,導致潘女房屋必須拆屋還地。潘女不滿,提出國賠訴訟一審判決屏東地院須國賠678萬餘元,上訴二審後,高雄分院改判國賠458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7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本案因臺糖公司於2008年間,以鄭姓女子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取得債權憑證後,查封拍賣鄭女位於屏東萬丹鄉200多平方公尺土地。土地最後由屏東地院依法拍賣,潘女以282萬元價格拍定,潘女又再花費600多萬元興建2層樓的冷凍廠房。

不料2011年3月間,潘女突然接到屏東地院通知,原來土地被拍賣的鄭女主張,當時支付命令裁定書送到潮州鎮她的戶籍地,並非她的住所地,所以送達程序合法,鄭女打官司獲得勝訴確定,取回土地。故屏東地院通知潘女,必須拆屋還地,潘女可以取回土地拍賣款282萬元。潘女不滿,認爲已經投資廠房設備也須受償,因此以臺糖與屏東地院爲被告,起訴請求連帶賠償698萬餘元。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屏東地院拍賣過程有疏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準國賠678萬餘元。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定屏東地院拍賣有疏失,必須單獨負擔賠償責任;但二審根據鑑定報告,改認定潘女損失爲458萬餘元,因此改判準國賠458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7日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