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4歲女兒下體刺入棍棒凌辱如「滿清酷刑」 臺中獸父二審重判12年
▲獸父阿寅(化名)對4歲女兒施以酷刑,導致女童全身佈滿傷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臺中男子阿寅(化名)因4歲女兒未養成如廁習慣,常便溺在褲中,竟狠心施以酷刑以熱水淋身、菸蒂燙、電蚊拍電擊、老虎鉗夾指頭及手腳踹打幼女,導致女兒全身佈滿傷痕,左腎萎縮失能,甚至如滿清酷刑般,以棍子刺幼女下體性侵,使女童身心受創。一審依傷害、重傷害、強制性交等罪將阿寅重判12年,他提起上訴,法官認爲上述行爲造成被害人身心難以抹滅之傷害,罔爲人父,臺中高分院將全案駁回。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阿寅爲4歲女童的生父,明知女童年紀尚幼,還沒有自理能力,竟因不滿女童尚未能習成正常如廁的習慣,屢次便溺在褲中,而於2017年5月、6月、10月間某4天,在住處以熱水澆淋、菸蒂燙、耙子笞打、老虎鉗夾手指及腳指、電蚊拍電擊或以手腳猛力打踹身體等方式,先後對女童施以傷害犯行,造成其全身多處2、3度燙傷,顏面、右耳、軀幹、四肢及會陰部新舊瘀傷,腹部腫脹、胸腔積水、外傷性乳糜腹水、骨盆骨折、及左腎萎縮終生難以復原的重傷害。
此外,阿寅在2017年3月底至6月12日止,在住處以不詳異物強行插入女童下體,導致女童下體有陳舊性傷痕。在2017年6月12日當天,社工前往阿寅家訪視,竟發現女童全身有多處明顯外傷,趕緊帶她到醫院驗傷,並通報警方處理。
二審合議庭審酌,阿寅多次未能控制自身的情緒,以上述極端暴力的方式傷害幼女身體,顯非正常父母所爲管教子女舉動,而是蓄意凌虐兒童行爲,罔爲人父。
而女童下體部位也遭施加外力蓄意傷害,非僅在外陰部分有右側大陰脣水腫並表淺性潰瘍、左側大陰脣瘀傷、會陰部燒燙傷 ,更持不詳異物強行插入女童下體陰道,致女童身心嚴重受損,使女童身心留下難以磨滅的巨創。
合議庭審酌,阿寅犯後雖就傷害及致重傷部分坦承,但他仍避重就輕,對強制性交行爲,犯後仍予以否認,難認有悔意,一審將他判刑12年,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妥適,因此將他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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