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失害癱 「人球案」名醫判賠3341萬

▲李明鐘不排除再上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中市一名陳姓男子2005年前因摔車顱內出血,由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爲他開刀,但陳男後來全身癱瘓、雙眼全盲家屬認爲有醫療疏失,控告李明鍾等3人;臺中高分院判決醫院與3醫師要連帶賠償3341萬元,全案可上訴。

2005年9月,陳仁杰(27歲)騎車自撞樹木受傷,送童綜合醫院開刀清除腦部血腫後在加護病房觀察,3天內昏迷指數又下降至5分,家屬見狀轉院臺中榮總,昏迷指數降至3分,檢查發現腦內大量出血造成腦部壓迫,必須再次開刀。

當時童綜合醫院負責手術的是腦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他因爲搶救「人球案」邱小妹而聲名大噪,但家屬指控,李和醫師呂志明李傳輝未在術後放置腦壓監測器,因而未察覺病患顱內遲發性出血,導致全身癱瘓、雙眼全盲。

全案經醫審會三度鑑定,均認爲醫師確有疏失,造成病患第二次腦創傷留下後遺症一審原判賠2806萬元,雙方不服上訴,二審再判醫院等要再賠535萬,共334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