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隱瞞凶宅 屋主仲介都依詐欺罪起訴
劉姓婦人購買兇宅後,去年委託謝姓仲介售出該屋,涉嫌刻意隱瞞凶宅。臺中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兩人。(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60歲劉姓婦人,在2016年間向連姓婦人購買坐落在臺中市西屯區社區大樓的1處凶宅後,去年委託73歲的謝男售屋,潘姓買方看屋後約定以600萬元成交,但劉、謝涉嫌刻意隱瞞凶宅,由不知情代書在買賣契約書備註欄填上「吉屋」,事後,潘男得知提告。臺中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兩人。
劉婦在2016年間向連姓女子購買西屯區一處曾發生過兇殺案的社區大樓房屋,連女提供的委託銷售契約書及現況說明書已有關於兇殺案的記載。劉女夠該屋3年後有意出售該屋,授權仲介謝男售屋,謝男在路邊電線杆張貼售屋廣告。
潘男看屋後,與劉、謝等人在2019年8月30日相約在代書事務所簽訂買賣契約書,劉、謝兩人涉隱瞞未告知潘男,交易的房子是「凶宅」,潘男在雙方辦理買賣用印時,還詢問是否「吉屋」,劉、謝兩人卻持續隱瞞,並同意讓代書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備註欄,補充記載「本房屋爲吉屋,賣方確認無誤」。
劉、潘買賣雙方簽名確認後,完成交易。事後,潘男得知買到「凶宅」,怒告前屋主劉女及仲介謝男。劉、謝兩人口徑一致都說「不知道」該屋是「凶宅」,並否認詐欺。劉女喊冤說,她是無辜的,只是純粹買賣房子,「買也不知道」、「賣也不知道」;謝男則說,賣房子都是劉女自己處理的,因劉女說沒賺錢,結果他連小紅包也沒賺到。
檢方認爲,「凶宅」足以影響購買意願及交易價格,是不動交易的重要事項,出賣人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有告知義務,認定劉、謝兩人供詞是事後卸職之詞,不足採信,依詐欺取財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