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王鴻薇判賠潘孟安50萬元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立委王鴻薇爆料屏東縣前縣長潘孟安擔任賴清德競選總幹事北上輔選期間,入住力麗集團旗下「力能能源科技」董事長楊宗名下價值5000萬的萬華豪宅「力麒御品」,潘孟安提民事訴訟求償150萬元,並要求刪除臉書相關貼文和網址;臺北地方法院今(23日)認爲王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判應給付50萬元並移除特定貼文及影片。可上訴。

法院指出,依王提出LINE對話紀錄,可見王所爲的言論背景,是與民進黨提名賴清德爲總統參選人之事有關。依其間對話可推認爆料人早已告知王相關言論有關潘居住於該房屋,王乃決定選在侯友宜登記後的適當時機發布,潘主張王所爲言論是企圖干擾影響潘於當時作爲民進黨2024年總統參選人賴清德競選總幹事的輔選工作,自非無由。

法院表示,潘就其居住該房屋的原因,已提出房租契約書、匯款單、屏東縣政府函、總幹事室練昱廷名片、影片、照片、車輛行照等件影本及聲明書爲證。王雖稱潘應舉證該房屋系由原告承租云云。但潘委其助理辦理租賃係爭房屋事宜後,與助理同住於該房屋,衡與常情無違,潘主張其居住該房屋,是爲民進黨推舉的總統參選人賴清德辦理輔選事務,而委由助理練昱廷承租該房屋,每月租金爲6萬8,000元等情,應屬可取。

另外,依LINE對話紀錄中,爆料人已表示:「力麒迴應說,楊宗不認識潘,是透過人租的,每月6萬8。潘還未回」等語對潘有利之消息,縱王懷疑潘有與楊宗所屬集團間有不法情事,對此事實亦應予適當揭露,就王所爲該言論依據的資料觀之,亦未見王對此部分有爲適度揭露。參酌王的助理尚與爆料人表示要與王確認發表言論有關事實之時機,即王發表言論選在國民黨推舉侯友宜登記參選2024年總統選舉後。

法院表示,審酌王發表該言論時爲立法委員,且依其所陳其爲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系畢業,並有多年媒體事業服務經驗,並曾擔任臺北市議員多年,對有關揭弊之合理查證事務及其管道應有所熟稔,則王就該言論之發佈,是否確是基於善意,或於發佈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尚有可疑。

參酌王爲傳播學系畢業,現任立法委員,對新聞媒體所負合理查證義務及流程應有所認知,應熟悉查證之管道,其查證義務應與其身分、地位及可使用之資源相當,其在僅憑潘住居該房屋、所有權人爲力能公司董事長楊宗及天方公司在屏東縣有光電能源案進行中,即逕自認定潘居住該房屋是遭財團供養而發表係爭言論,應有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法院指出,王指潘自屏東縣長卸任,對屏東政壇仍有影響力,而有地下縣長之稱一節,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潘對屏東縣政府有關光電廠商參與屏東縣光電產業部分仍有參與干預及影響力,尚難憑此即作爲王爲該言論的憑信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