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接12張罰單噴7200元 大里男提告:警察是人民保母!有義務告知移車?
▲法官認爲,劉男紅單無違反舉發期限規定,因此駁回。(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記者林悅翻攝)
臺中一名劉姓男子因轎車違停紅線,24天內接了12張罰單,得繳交7200元罰鍰。他認爲,警察是否應告知民衆移走車輛,而非「每天一罰」造成人民荷包大失血,因此對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行政訴訟,但被法官駁回,還是得繳錢。
判決指出,劉男2019年5月5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5月9日、5月10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17日、5月20日、5月25日、5月28日將車停放於大里區永隆七街與永隆七街101巷口,即永隆路廣停六停車場旁紅實線處。
民衆分別在5月11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16日、5月20日、5月21日、5月23日、5月26日、5月31日和6月3日檢舉。警方依序開出300元、300元、900元、900元、300元、900元、300元、900元、300元、900元、900元、300元等12張罰單,合計7200元罰鍰。
▼劉男將車違停在大里區永隆七街與永隆七街101巷口紅線。(圖/翻攝Google Map)
劉男提告坦承違規屬實,但因是民衆檢舉案件,在不知情下未即時移走車輛,導致一罪數罰;警察是人民的保母,是否有義務告知民衆移走車輛,而非幾乎是每天一張一張的開罰,造成民衆荷包大失血的窘境,希望撤銷罰單。
但臺中地院法官認爲,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容許以每間隔2小時連續舉發方式,認定爲多次違停而多次舉發處罰,尚未逾越必要程度,並不違反一行爲不二罰原則意旨,舉發機關認定多次違停而多次舉發、處罰有據。
法官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針對舉發部分擬定7日期限規定,而強化社會秩序安定性;是一般民衆見有違規事件,皆可於行爲終了日起7日內,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法官認爲,劉男紅單無違反舉發期限規定,其違規事證明確,依法所爲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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