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主權受制境外平臺

(圖/本報系資料照)

匯流時代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最當紅,網路平臺提供的視聽服務,在觀看人數與廣告收入等面向都陸續超越了傳統廣電媒體。很多傳統廣電媒體大感不平,因爲政府對傳統廣電媒體處處規管,但是幾乎不太管網際網路的視聽業者。政府應該怎麼規管網際網路的視聽服務,確實是當前非常重要的課題。

在思考政府怎麼歸管網際網路的視聽服務之前,或許應該先思考三個問題:

一、頻譜稀有論已經過期半個世紀:目前我國政府規管傳統廣電媒體的理論基礎,來自於美國的頻譜稀有論。頻譜稀有論是上個世紀初,廣播媒體剛剛登場時,因爲擔心各家頻譜干擾,所以纔開始由政府出面管制。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西元1969年審理紅獅(Red Lion)案時就已經指出頻譜稀有論不是一個最佳理論,要求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提出替代的理論。至今超過半個世紀,FCC沒有提出真正適合的理論,我們也一直使用這個早就過時的理論至今。

用頻譜稀有當理論來規管無線廣播及電視都不適合,如果是針對衛星電視及有線電視就更不適合了,因爲現在都是光纖傳輸,完全沒有頻譜稀有的問題。至於網際網路更是如此。

二、政府規管的可能理論基礎:問題來了,政府到底憑什麼管制媒體呢?想管就管嗎?另外兩個經常被提及的理論,根據是市場公平競爭以及消費者保護,不管要採用何者,恐怕都要先在理論上找到足夠的支撐,而不是政府想管就管。

從西方民主理論來講,政府最好不要太想管,除非是明顯出現問題了,市場機制無法解決,現有法制也不足,纔要再敦請政府出面規管。從這個角度來看,就要先問一下現在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到底有什麼問題?嚴格講,除了跟傳統廣電媒體之間存在規管不公平的現象之外,其實沒什麼問題,多數人最常提到的網際網路問題,都是網路平臺的不實廣告與詐騙。規管不公平,應該是要政府對傳統廣電媒體的現有管理要鬆綁,畢竟規管的理論基礎都不存在了,繼續規管實在沒有道理。至於不實廣告與詐騙,可以迴歸一般刑法,似乎沒有必要另立新法。

三、文化主權遭到蠶食鯨吞:網際網路的視聽服務非常盛行,其實嚴重衝擊了臺灣的視聽主權與文化主權。現在許多民衆喜歡及最常使用的網路視聽平臺,不管是Netflix還是YouTube,都是境外平臺。如果未來在臺灣都是這些網路平臺爲主,等於什麼樣的視聽內容可以獲得使用,都不是由臺灣本土決定,這是一個具有主權高度的危機,在歐洲被當成是對文化主權的挑戰。可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始終自我侷限是監理機關,管不到這個議題。除了NCC,政府其他部門似乎也沒有積極關切這個非常重要的議題。(作者爲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歷史小說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