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殺童處死刑? 法務部不認同:會限縮法官裁量空間
▲內湖斷頸案現場有不少民衆擺放禮物、花、卡片,祝福女童。(圖/記者李毓康攝)
內湖斷頸殺童案引起社會撻伐,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案修《刑法》,讓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31日也將初審修法。法務部30日指出,現行法律針對殺害少年及兒童的罪行,都已有加重刑罰的規定,且國外也無相關加重刑罰的特別規定,如修法可能造成法官裁量空間受侷限。
向來關注兒保權益的王育敏28日提出刑法增訂第271之1條修法,亦即讓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目前法案已付委審查,希望司法委員會可以儘速排入審查。國民黨立委徐志榮等10多位立委也認爲,無故殺害12歲以下兒童等同於殺害自己父母,泯滅人性,因此連署提案要求相關部會研審。
因此,司法法制委員會決議,變更31日下午的議程,將王育敏的提案列入審查,好好討論相關修法該如何進行,屆時也會邀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內政部等相關部會首長,一起開會討論。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目前也正在連署殺害12歲以下幼童、隨機殺人「均處唯一死刑」的修法提案,不過,因這項提案尚未連署提出,因此司委會31日將先以修正動議方式提出。
對於立委們的提案修法,法務部30日將書面報告送到立法院,報告內容提到,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之法定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現行法律都已有相關規定。
此外,法務部指出,同爲殺害少年或兒童之犯行,動機、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行爲人之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都有不同,以法定刑限縮法官依具體個案情節量刑之裁量權,可能會造成法定刑過重而亳無裁量空間之缺點,加上德國、日本《刑法》殺人罪章之規定,與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相同,並未以少年或兒童爲被害客體另訂加重刑罰之特別規定,原因是殺人罪最重已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無須再特別規定加重類型。
法務部進一步強調,若認爲法官量刑過輕而有適用法律不當或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檢察官亦可爲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並非無救濟之途,因此,「是否有必要於現行殺人罪之外,再增訂以未滿12歲之人爲加重刑罰之規定而限縮法官裁量空間,實值再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