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附條件的多數決恐讓國民法官僅爲櫥窗作用
▲《國民法官法》將於2023年1月1日實施,其評議模式採日本的附條件多數決。圖爲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中)、秘書長林輝煌(左)、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圖/記者吳銘峰攝)
立法院在本週經過馬拉松式的表決後,通過《國民法官法》,並將於2023年1月1日實施。未來,只要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之罪,即須由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來審理。如此看來,國民法官具有人數優勢,似乎可以實現司法民主化,但真是如此嗎?
一般而言,在陪審制度下,陪審團僅爲有罪、無罪的判斷,若判有罪,就由法官單獨進行量刑,故兩者具有明確的分工與區隔。但於參審制度,由於採合審合判的模式,如何防止職業法官去影響參審員,一直是個棘手的問題。
以法國的重罪法庭爲例,爲解決此問題,就從參審員的人數着手,即由多達12位的參審員與3位法官組成,且於評議有罪時,也採三分之二決。至於我國的國民法官制度,幾乎是沿襲日本於2009年5月21日所施行的裁判員制度,故於評議模式,也採取日本相當特殊的附條件多數決。
於我國的國民法官制度,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同席而坐,也有着幾乎等同的權力,更須共同決定犯罪事實有無與量刑,乍看之下,國民法官似於評議一開始,即擁有人數上的優勢,可因此主宰判決的最終結果。只是按照《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1項,欲認定被告有罪,雖採三分之二決,卻須兼含有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意見。因此,即便6位國民法官皆認定有罪,若3位職業法官皆主張無罪,仍須以無罪爲終。
至於量刑的評議,依《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雖採過半決,也須兼含有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意見。如酒駕致死罪的案件,法定刑爲3年到10年有期徒刑,故6位國民法官就算全數堅持判10年有期徒刑,但若3位職業法官都判5年有期徒刑,仍是以後者的科刑爲最終結果。
至於殺人案件,若要判處被告死刑,根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則採高標準的三分之二決,且仍得兼含有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意見。也就是說,就算6位國民法官皆主張死刑,但只要3位職業法官維持不判死的態度,被告就絕不可能被判處死刑。
總之,在判處死刑採取附條件的絕對多數決下,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並不足以翻轉或改變司法不判死的現況。尤其若再思考,當人民由局外人轉變成法官地位時,是不可能倉促且草率的決定處死,故將來出現死刑的機率,反可能更低。再者,國民法官將來所審理者,都是殺人之類的重罪,除得面對殘酷的犯罪證據與輿論的關注外,對於是否判死的抉擇壓力,肯定比職業法官來得大。甚且,在判決的結果,明顯仍是以職業法官爲主導的情況下,國民法官到底是實現司法民化或僅具櫥窗作用,就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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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