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有3中介被投訴 委託公證過戶有風險

本站房產訊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今晨(6月16日)通報稱,今年5月,協會共受理5宗行業投訴,其中廣州市德才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德誠行)被投訴3次,廣州市鑫祥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和廣州市譽江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限公司各被投訴1次。

以下2個真實案例提醒消費者:注意“委託公證過戶”的交易風險,保障交易安全,以減少不必要的交易糾紛

案例一:委託朋友賣房被坑 買家損失業主

2014年9月1日,業主王某與買家周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70萬元出售位於海珠區的物業。王某由於工作繁忙,長期在外地出差,遂辦理委託公證,全權委託其朋友陳某處理該物業的交易。2014年10月5日,王某收到陳某匯來的170萬元房款及物業已出售的短信通知。但是,沒過幾天,王某收到法院發來的開庭傳票,訴求是周某要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之後,王某立即詢問陳某事由,其表示該物業未出售給周某,而是以180萬元出售給另一買家並辦理完成交易手續,其中賺取的10萬元差額已納入自己口袋

法院經審查,王某爲該物業的原業主,其全權委託陳某處理該物業的交易,應承擔陳某在代理過程中對周某造成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對周某承擔違約責任。王某也另行起訴,向陳某追償。

【案例分析】公證委託應限制授權範圍

本案的焦點在於通過全權委託公證方式進行房屋買賣的風險。業主基於自身原因全權委託他人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如果受託人違背業主的意向,未按業主指示辦理委託事項,則業主的權益容易受到侵犯,造成經濟損失

在此,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業主應當儘量親自辦理收取房款、產權過戶、交付房屋等手續。如果由於特殊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業主在辦理公證委託時,應對授權範圍進行限制,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授權的限制主要包括:1.對授權時間進行限制,應約定具體的時間,確保按時履行合同;2.對授權範圍進行限制,如受託人的代理事項中不包括代收房款等;3.對交易的對象進行限制,如在授權文件中註明代理人只有在與特定的買家進行交易時纔有權代理。總之,要儘量避免全權委託的形式

案例二:委託公證未過戶 房產仍在賣家名下

2014年4月10日,買家張某通過某中介公司看中位於海珠區的某物業,由於張某爲非廣州市戶口,其社保須繳納到2014年12月才連續繳滿3年,獲取購房資格。於是,張某與業主陳某協商:陳某在收齊房款120萬元後,以辦理委託公證的方式,將物業交付張某使用,待張某具備購房資格再辦理過戶手續。買賣雙方對約定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次日,張某向陳某支付全額房款,雙方依約辦理委託公證手續。

2014年8月15日,陳某因投資失敗,欠債連連,法院對其財產進行查封,由於上述物業仍登記在其名下,遂被法院一併查封。陳某無法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被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分析】產權委託公證後需及時依法登記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交易的產權變更及轉讓,須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後,方可發生法律效力未辦理登記的,如房屋產權的委託公證,房屋產權不發生變更及轉讓。

本案中,買家張某與業主陳某雖然就該物業辦理了委託公證,但由於未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故房屋產權未發生變更及轉讓,該物業的所有權仍屬於陳某所有。所以,當陳某的財產出現問題時,該物業也一併遭到牽連。

在此,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即使在交易過程中辦理了產權的委託公證,也應當及時前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降低交易風險,減少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