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接單!泰安5人因滴滴打車分別被罰1萬→
張亢泰安報道
4月16日,泰山區交通運輸局發佈5條行政處罰信息:泰安5人因滴滴打車接單,被查時無法當場提供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分別被罰1萬元。
1、範某某駕駛魯JJC***(藍色)大衆牌小轎車於2024年01月07日10:01:08通過滴滴打車軟件接單,接送一名乘客從泰安市泰山區山東農業大學南校區到岱廟下車,在乘客剛上車時,被執法人員檢查,該車駕駛員出示了其駕駛證及行駛證,執法人員對駕駛員與乘客通過平臺電子結算5.30元等相關電子證據進行了拍照取證,同時對駕駛員進行了詢問,該車爲非營運性私家車,該車駕駛員範某某無法當場提供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當事人今天接單2單,收入18.63元,執法人員依法告知駕駛員範某某陳述申辯權,當事人對檢查結果無異議。
2、李某某駕駛魯JF*****(漸變綠) 牌小轎車,2024年1月6號11點37分40秒通過滴滴打車軟件接單,接送1名乘客從農大南校區到老縣衙,上車時,被執法人員檢查,該車駕駛員出示了其駕駛證及行駛證,該車爲非營運性私家車,該車駕駛員李某某無法當場提供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執法人員依法告知駕駛員李某某陳述申辯權及其享有的權力,當事人對檢查結果無異議,執法人員對現場執法情況錄像取證。
3、張某1駕駛魯JUX***(藍色) 大衆牌小轎車,於2024年1月10日14點55分30秒通過滴滴打車軟件接單,接送 1名乘客從泰安吾悅廣場到山東服裝職業學院。下車時,被執法人員檢查,該車駕駛員出示了其駕駛證及行駛證,該車爲非營運性私家車,該車駕駛員張某1無法當場提供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主爲張某2,與駕駛員爲夫妻關係),能當場提供出《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執法人員依法告知駕駛員張某1陳述申辯權,當事人對檢查結果無異議。執法人員對現場執法情況錄像取證。
4、史某駕駛魯J*****(藍色)五菱牌小轎車,於2024年01月09日10:49:59通過滴滴打車軟件接單,接送兩名乘客從山東服裝學院-東南門到藍鷗公寓酒店(泰安萬達廣場店)下車,在乘客剛上車時,被執法人員檢查,執法人員對駕駛員與乘客通過平臺電子預約結算6.30元等相關電子證據進行了拍照取證,同時對駕駛員進行了詢問,該車爲非營運性私家車,該車駕駛員史某無法當場提供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執法人員依法告知駕駛員史某陳述申辯權,並對其車輛採取證據保存的法律依據、理由、證據等一一告知。執法人員對現場執法情況錄像取證。
5、莊某駕駛魯J*****(藍色) 小轎車於2024年1月6號10點39分29秒通過滴滴出行打車軟件接單,接送1名乘客從山東服裝學院東南門到張家莊村9號樓,乘客上車時,被執法人員檢查,該車駕駛員出示了其駕駛證及行駛證,該訂單已取消,該車爲非營運性私家車,該車駕駛員莊元無法當場提供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執法人員依法告知駕駛員莊某陳述申辯權及其享有的權力,當事人對檢查結果無異議,執法人員對現場執法情況錄像取證。
以上5名駕駛員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分別被泰安市泰山區交通運輸局處罰1萬元。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