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相距60公尺開店賣滷味「老天祿」告贏「上海老天祿第二代」
滷味老店「老天祿」指控「上海老天祿」第二代兒媳周映明與合作業者金饌企業打着「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招牌,不賣麪包卻改賣滷味,提告要求撤銷商標,智財法院今判周映明的祿大公司和金饌企業不得使用與「老天祿」相同或近似商標賣滷味。本案仍可上訴。
老天祿負責人謝玉泉指控,「老天祿」是知名商標,消費者聽到老天祿也會聯想到滷味產品,而「上海老天祿」商標是指定使用在麪包糕餅類,並無肉製品、滷味商品的商標權,因此祿大和金饌打着「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賣滷味,有混淆消費者的可能。
謝玉泉指出,金饌企業爲西門商圈店家,與他經營的老天祿滷味距離不到60公尺,兩店地點在同一條街道具地緣關係,更有使一般交易相對人有混淆誤認的可能,且祿大公司在網路販售商品時,內容還放上「老天祿」店面和包裝盒照片,顯然已經侵權。
祿大負責人周映明則辯稱,公公1949年隨政府來臺時,與邵姓親戚以「上海老天祿」合夥經營糕餅舖,分家後公公的蔡家自行經營「老天祿食品號」,邵家則經營「老天祿食品行」,但因爲名稱均有老天祿字樣造成客戶混淆,公公纔在1953年加上「上海」2字區別,她沿用名稱後販賣商品,應屬「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周映明指出,公公1966年登記「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她則是經家族首肯才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名義在2010年創立祿大公司;謝玉泉則是1980年向邵家購買「老天祿食品行」後,才陸續註冊「老天祿」、「臺北老天祿」和「臺灣老天祿」等商標。
智財法院認爲,金饌企業、祿大公司的「老天祿」均有實質意義的商標使用,且祿大公司、周映明的善意先使用抗辯也不成立,審結後判決祿大公司和金饌企業不得將「老天祿」、「臺北老天祿」和「臺灣老天祿」相同或近似商標使用於販售肉乾滷味等產品,廣告看板、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包裝盒、商品目錄、網頁、臉書粉絲團或其他行銷物件均應銷燬或刪除。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