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爲模範警察今被判刑!高雄偵查佐涉泄密 法官認非「貪污」
李姓偵查佐被依貪污、泄漏個資等罪起訴,高雄法院則依違反泄密等罪判刑。(翻攝畫面)
去年爆出獲高雄市模範警察的新興警分局李姓偵查佐,涉泄密給詐騙集團張姓友人,遭記2大過免職,檢方則依貪污、泄密等罪起訴。不過,高雄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曾4次以「借款」名義向張取得13萬元款項,不足證明雙方有對價關係,因此依違反個資及泄密罪,不得易科罰金判3年,得易科罰金處6月徒刑。可上訴。
去年9月下旬,高雄市警局自檢清查時,發現疑有員警泄密,經報請雄檢指揮,檢警於11月搜索新興警分局偵查隊的李姓偵查佐辦公處所及住家,復訊後認定李犯罪嫌疑重大,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高雄市警察局則表示將他記二大過處分予以免職。
檢警調查,李男因財務狀況不佳,需錢孔急,因此自前年11月底至去年6月間多次以借款名義向張男收取新臺幣30多萬元款項,並多次接受要求在新興分局偵查隊辦公室以個人帳密使用公務電腦,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及智慧分析決策支援」、「165反詐騙系統平臺」查詢。
並將其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部分被害人筆錄內頁及個人資料以LINE拍照方式傳送給張男。此外,李男還將警方配合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查緝不法金流專案訊息,泄漏給張男知悉。偵查終結依貪污、泄密等罪起訴,李姓偵查佐也被記2大過免職。
高雄法院審理時,李稱向自己因手頭不方便,曾向張借款13萬元,其中5萬元已返還,雙方是借貸關係,李表示,自己替張查資料,並無對價關係,是基於同學情誼。
法官依據張男證詞,發現他對於借款金額供述不一,有時稱20多萬元,有時則稱30幾萬元,無法確定「借款」合計總額多寡,再依據雙方對話紀錄,李曾傳訊「同學能再幫我嗎?」、「我8月有一筆貸款到期,我8月再貸一筆新的出來還」、「我明天要繳一些費用」,若是收受賄賂,應不需要多費口舌向張說明借款原因、還款時間及來源或取信於必要,也未見需支付費用才能查詢資料,或是得查詢資料,後續才能順利「借款」等情事。
綜合事證,法官認定本件僅足認定李曾4次以「借款」名義從張取得13萬元款項,且即使張沒有追討款項,也不必然等同是查詢資料及取得款項有有對價關係,非屬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因此依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等,處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處6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