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也該補償? 意見兩極
向心、龔青夫婦被限制出境近4年,共諜案查無證據確定不起訴,洗錢案一審無罪,二審維持無罪,但仍限制出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向心夫婦被控違反國安法獲不起訴確定、被訴洗錢也連續兩審級判決無罪,但持續被限制出境,是否有侵害人權疑慮?律師認爲恐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且可以選擇增加錢保、人保的方式替代,讓侵害性更小。
律師林俊宏認爲,限制出境、出海侵害程度雖比羈押小,但對人民基本權利仍造成侵害;因訴訟而限制人身、遷徙或居住自由即是對人民造成不便,權利也會受到影響,法院審酌無罪被告強制處分應考慮以增加錢保、人保方式替代限制出境、出海,在比例原則判斷上,還是有其他侵害更小的手段。
林俊宏表示,目前限制出境、出海有定期審查機制,比起過往較無濫用情形,但「侵害小不代表沒有損害,有損害就應補償」,雖然現行制度僅對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纔有補償,限制出境並沒有補償,但應修法給予以補償機會。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法院判決無罪何來犯罪嫌疑重大?繼續維持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他認爲應修正刑事訴訟法,讓法院判無罪者立即解除相關強制處分。
一名法官說,無論是在偵查或審理期間,爲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在案件尚未確定前,有強制處分必要性,相較於羈押而言,限制出境、出海已是低度的強制處分,法院應已衡酌比例原則,選擇最小侵害手段,不服強制處分可提抗告救濟,國家行使公權力追訴犯罪,如讓搜索、限制住居等讓人民不便的處分皆需刑事補償,豈不亂了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