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切油槽引發閃燃...工人遭焚身嚴重毀容 更一審判免國賠

消防員油槽引發閃燃,一名工人遭焚身提國賠。圖與本文無關。(圖/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林口區41歲林姓工人2010年清洗油槽時,因爲油槽內氧氣不足昏迷,當時消防人員爲了及時搶救他,使用器械從外部切割油槽,卻因油槽內有柴油,引發火花意外造成閃燃,導致他大面積3度燒燙傷,也嚴重毀容,請求754萬國家賠償,新北地院一審判新北市消防局免賠,但二審改判賠412萬元,不過,最高法院又廢棄原判決,更一審判上訴駁回,消防局無須賠償。

林男因這場意外成爲多重障礙重障者,他曾說過,意外剛發生的時候不想活,女兒嚇得不敢靠近自己,人生毀了,接受多次手術勞動力減損達百分之百,身心承受重大痛苦。

一審時,法官認爲消防員已盡力無過失責任,判決免賠。不過,高等法院認爲,林男遭閃燃灼傷後,消防員隨即用器材車的吊臂將他吊掛救出油槽,除了電動切割外,消防員還有其他更適當的救援方法,當時若先採吊掛救援,林男可能不會被燙傷,改判須國賠412萬元。

不過,新北市消則表示,當時在場業者雖表示「不要切割」,但並未提醒油槽內是燃點較低的柴油,才用這樣比較快速的方法救援,且當時油槽內也有弟兄,若真的知道有危險,難道還會執意切割?也嘗試過用人工揹負卻失敗,觀察現場及工人狀況後,評估無法用吊掛、拖拉方式救人,爲了儘速救援,纔會改採用切割油孔方式。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更一審認爲業者並未提醒消防員,因此並非消防員過失,加上油槽所在位置入口被業者堆放的棧板擋住,吊掛設備進不去,因此決定切開油槽救人,難以認定有過失,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