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不滿被罵「不要臉」 怒告正宮卻輸了!敗訴關鍵曝光

葉女指控胡女利用臉書誹謗,卻因無實質證據被判敗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市一名胡姓女子被指控,她不滿葉姓女子與她的徐姓丈夫有染,108年12月某日深夜,在FACEBOOK將葉女照片加上「我不要臉」的文字,作爲臉書帳號的大頭照,還將大頭照閱覽權限設爲公開,並將葉女的3位友人加爲臉書好友。

胡女被控,利用該帳號留言或發送訊息給該3名臉友,指稱「此葉姓女子爲XXX龍潭廠採購,一個破壞人家家庭的不要臉小三」、「此葉姓女子爲XX門市兼職員工,是一個破壞人家家庭的不要臉小三」。

葉女不滿,認爲是胡女所爲,名譽及人格評價遭到損害,憤而提告胡女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罪嫌。

警方偵訊時,胡女坦承有在葉女臉部照片加註文字,但辯稱:我並未使用被指控的臉書帳號,也不知道是何人使用,我也不認識所謂的3位證人,也沒有加她們臉書好友,檢方認胡女涉犯散佈文字誹謗罪嫌。

法院審理,該臉書暱稱帳號所PO的照片,留言及傳送的文字訊息,根據美商META公司提供的網路後臺資料,並無被指控的臉書帳戶的資料。該帳戶是否確爲胡女所使用,難以認定。

而葉女指稱,因其與胡女丈夫有染而交惡,該帳號的照片爲胡女所製作,且曾以電子郵件告知,該照片將出現在我的生活周圍。法官認,就此部分僅是葉女之懷疑,尚難以此爲不利胡女之認定。

法官認,本案既缺乏該臉書帳號之位址、使用者資料或其他關聯資訊,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該犯行爲胡女所爲。此外,也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胡女有何犯嫌,既然犯行不能證明,今年(112年)5月法官依法判決無罪。

葉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日前判決,駁回葉女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