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從福島核廢水爭議看國際法的侷限

● 謝英士/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福島核廢料海洋流放方案

日本政府在本月14日拍板福島核電廠污染水處理方案的基本架構是「海洋放流」,也就是用幫浦把海水吸上來,與含氚的水混合到標準以下的濃度後,再放入海水。

▲日本政府決議2022年開始排放福島核廢水入海。圖爲福島第一核電廠所存放的已處理核廢水。(圖/路透

到「廢爐」(取出燃料棒)爲止,經日本政府估算總計時間是30~40年,總共要取出的融解的燃料棒數量,分別是一號機69噸,二號機94噸,三號機94噸,與美國三哩島62噸,俄羅斯車諾比190噸相比,數量更大。

日本政府所謂「標準以下」,指的是在311事故發生以前,日本政府覈定的每年氚排放量上限22兆貝克。根據東電公佈的資料估算,目前儲存水槽中的污染水含氚濃度是每公升73萬貝克,22兆貝克相當於3萬噸的水量,這3萬噸就是預計每年要從水槽中排入海洋的污染水量。

目前1044個水槽總共儲存大約123萬噸的污染水。而每天因爲降雨、地下水產生的污染水是140噸(一年約5萬1千噸),也就是說,即便從2022年起日本每年「清掉」3萬噸的水槽儲量,還是會淨累積約2萬噸的污染水。

現在日本政府和東電的目標是在2025年將每日污染水的增量減少到每天100噸,一年相當於3萬6千噸,即便如此,每年仍然有數千噸的淨增加。

以上是海洋流放方案的簡單說明,2016年日本政府就估計總費用是22兆元(包括廢爐以及污水處理、賠償、除去輻射污染三類費用),這對日本政府和東電來說是最便宜的方案。然而這絕對是一個非常不周全、自掃門前雪的方案,充滿各種問題

▲日本最快10月內決定核廢水排入海。(圖/路透社

當日本政府的決定引起周邊國家譁然,歐美國家原能總署則鹹表支持之際,一個社會大衆可能忽略的問題是:前所未有的海嘯引起的核電設施毀損問題,要如何制訂標準?這是一個科學問題?還是政治問題?

首先,22兆貝克的上限值已經是一個疑問,日本負責核能管制、監督事務的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更田豊志委員長指出,22兆貝克的定量「並非科學上意義」,並暗示,只要取得利害關係人的合意,未來不排除變更年間排放量的上限,已有誠信的疑慮。

其次,此一22兆元方案並未將海洋生態與他國人民的健康、漁業損失納入考量,也就是並未將排放核廢水的外部成本反應出來。

再者,用500倍海水稀釋污染水之後再排入海水中的海水稀釋方法,其原理以及效果究竟有無說服力?最後,如果以一個水槽造價一億日圓來看,在陸地上建造更多水槽,然後放置到氚的半衰期12年期滿再處置的方案也不是不可行,更何況現行方案也要花40年,兩相比對,爲什麼日本政府還需要急着排入海中?

首當其衝的南韓政府態度

作爲與日本共享海洋的鄰近國家,韓國是「海洋排放」的第一線受害者,韓國總統文在寅已經表示不排除向國際海洋法法院(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起訴日本,並考慮聲請禁令,要求日本在判決結果作出前不得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在周邊鄰國的反應中最積極,也最直指核心

韓國選擇「國際海洋法法院」而不是「國際法院」作爲訴訟途徑,別有深意,也是正確的策略。因爲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更重視的是國家主權的侵害。

▲韓國總統文在寅已經表示不排除向國際海洋法法院起訴日本(圖/達志影像

因此韓國要在國際法院起訴日本(例如主張國際習慣法上的「無害原則」),不但需要就管轄問題取得日本之同意,還必須證明受有損害,或是有很高的機率受損。

國際海洋法法院就不一樣了,《海洋法公約》被認爲是聯合國成立75年來最大的貢獻之一,除了定紛止爭的功能外,《海洋法公約》在海洋環境保護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它規定了海洋生物不可以過度捕撈、各國有義務控制海洋污染等等。

最特別的是,《海洋法公約》對公共海域建立了一套全新的使用規則,這些海洋資源被指定爲「人類的共同遺產」,不論國家實力的貧富強弱,都有機會用永續的方式獲得這些資源。

在本案的情形韓國有證明實害的困難,福島排放的核污染廢水雖然高達百萬噸以上,但目前由於日本並未揭露完整資訊,對鄰近國家的影響無法得知,此外,日本也未進行任何有關核污染水對海洋生態潛在影響的研究,原能總署也無相關研究報告提供參考,他國沒有足夠的核污染水的樣本(sample)是無法代勞的。

換言之,有關核廢水排放之科學證據必須由原能總署或日本政府秉持公開透明之原則自主進行並揭露,始能起碼昭信於鄰國及國際社會。

核廢水排放不是日本一國的國內問題,甚至不只是國與國之間的問題,而是涉及一個海洋,一個全世界共同享有的海洋的問題,但現在卻不斷被限縮爲「日本的家務事」、「日本與周邊國家的爭議」,歐美國家袖手旁觀,我國也有自己的政治算計。

看來1982年通過的《海洋法公約》到2021年的現在,還難以撼動國家主權爲核心的「自私國際法」實踐。韓國的法律行動實效如何,值得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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