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從碳費審議看環境法治的闕漏(謝英士、鄭佾展)

環境部始於3月召開兩次「碳費費率審議會」,迄今費率未訂,第一季公佈費率確定跳票,明年是否啓動收費恐有變數。圖爲中油桃園煉油廠。(讀者提供/賴佑維桃園傳真)

氣變法通過一年後,環境部始於3月召開兩次「碳費費率審議會」,迄今費率未訂,第一季公佈費率確定跳票,明年是否啓動收費恐有變數。而這一切,當歸責於環境部,即便已從署升格爲部,碳費審議過程仍因循舊習,未能與時俱進,恐將辜負國人期待。

依氣變法第28條,碳費費率應依據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二點,審議會職權包括碳費費率、優惠費率訂定及調整,以及其他有關碳費費率之評估、檢討、研究及諮詢等事項。然而,在間接排放(用電)佔比遠高於直接排放的數量時,更低的費率如何有助淨零目標之達成?

此外,碳費制度既爲我國淨零政策的重要工具,會議過程之公開透明,可視爲凝聚國人共識的契機,何以環境部選擇不公開?既然不公開,倘又缺乏審議準則與規範,所通過的費率標準要如何昭公信?

即使審議會訂有「碳費費率之評估、檢討、研究及諮詢等」職權任務,但在現行被架空、無人力、無資源、無給職的陽春委員機制下,如何期待有綿密、具深度的討論?公衆對於審議考量也毫不知情,談何決策品質、民主與公正轉型?

與碳費有關之氣變法子法,包含碳費收費辦法、公告碳費收費對象及費率、指定減量目標與自主減量計劃審覈辦法(涉及優惠費率)等遲未訂定,卻要先定費率,是否太輕忽法制?依行政院函示,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實務上,不乏預告期爲7天、14天,甚至1天的離譜現象存在,難道環境部要鑽這種漏洞?

再者,碳費可否有效淨零,與徵收範圍、力度有關。按「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約有77%的排放源(量)已盤查,初期卻僅有49.5%徵收碳費。五成的減碳缺口,如何達成淨零?是否代表這一半的排放源要加倍努力?費率又該如何反應?

從溫管法到氣變法,超過八年時間,臺灣減碳成效有限,不但背離國際趨勢,更無法窺知政策背後的環境社會經濟分析、理論基礎、產業現況與既有補助(抵銷課徵碳費效果)等訊息。甚至要等到立院關切電價、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等影響後,第二次審議會纔開始有這些資訊(仍缺乏相關模型分析),以政治凌駕於本應可以有的科學及理性討論。

審議會制度雖有民主參與的形式,但仍以政府行政指導爲主。能否發揮民主價值,端視碳費審議過程、方法、結果,是否可有效淨零。審議會不是諮詢會,環境部應將審議會職能、程序與定位更進一步法制化,並參酌英國、德國氣候法獨立委員會機制定位之,以便從外部檢視政府作爲,強化決策公共性及透明度。而非將審議會作爲擋箭牌,逃避責任。

(作者謝英士爲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鄭佾展爲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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