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毓蘭》未能貫徹監督 何能實現國家公平正義?
【愛傳媒葉毓蘭專欄】4月26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從國務機要費擬修法除罪化並溯及既往,檢討清廉執政與司法正義」專題報告,民進黨提案爲陳水扁修「會計法第99條之1」除罪,人民對此充滿爭議,會不會有溯及既往、個案立法等等違憲問題?
身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我必須要關心這個問題,因此今天安排這場專題報告,除了會計制度的問題外,也要釐清爲扁除罪有無法理、憲法問題,我也對此提出質詢。
蔡易餘委員提出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法,就是主張國務機要費等於特別費,要爲扁討「公平」。但是真的公平嗎?民進黨爲了陳水扁的個案提案修法,是一個法治國家做的事情嗎?
司法院針對溯及既往、個案正義等違憲問題,避不報告,強調系屬中訴訟個案,不能加以評論;另一方面卻詭異地說明,除罪通過後法律如何適用,難道爲了阿扁除罪,司法院已經準備好了?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一方面強調國務機要費性質是不是特別費,是主計機關的權責,法務部只能回答關於違憲、法制的質詢,但我就在現場質詢,蔡次長重複三次會計問題不答、法治問題會回答,然在口頭上繞圈子,避而不答個案立法有無違憲!
審計部在陳水扁涉及用假髮票結報爆發時,更在95年到97年間,六度致函當時的行政院主計處,質疑所謂國務機要費有三種性質(特別費、機密費、機要費)的說法根本無法源依據,97年9月26日更是直接以公文定調:90年以後的國務機要費,沒有機密費及特別費的性質。
但是,依憲法、制度的監督,從主計處到主計總處,行政部門依然不甩;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令人悲哀,副審計長李順保無法像當年一樣堅持,辯稱此事未來要等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處理,與當年蘇振平審計長兩度派員入總統府查帳的風骨,不可同日而語!
國務機要費不是特別費,扁案不能除罪。掌理法治的司法院、法務部,對個案修法是否違憲顧左右而言他;當年監督主計機關的審計部,未能完全貫徹當年監督的見解,令人爲政府運作基礎以及國家公平正義,感到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