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毓蘭》員警的死亡車禍被輕忽 遑論一般民衆?

葉毓蘭員警的死亡車禍被輕忽 遑論一般民衆!?(愛傳媒提供)

【愛傳媒葉毓蘭專欄】3月29日我在交通委員會以兩位員警因爲交通事故死亡的不幸案例,事故責任鑑定的疏失,質詢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因爲如果連員警的死亡車禍,在後續處理上都如此輕忽,更遑論一般民衆!

雲林北港分局女警黃敏綺在去年11月9日下班騎機車回位於嘉義六腳的家,沿臺19線到離家才1公里的73.1K處,因有大貨車違規停在路上,車主許某站在車後操作農作機上大貨車,黃敏綺擦撞許某後摔倒於車道上,遭同向後方2來車撞及不幸死亡。

案件發生後地檢署囑託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鑑定結果,後方輾壓黃敏綺的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爲肇事主因,黃敏綺因「橫向倒臥於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爲肇事次因。

這樣的說法好像黃敏綺是故意倒臥在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的。離譜吧?

這還不是最離譜的,嘉義地檢署又將本案囑託公路總局辦理覆議,責任認定的結果與鑑定結果翻轉,覆議會認爲騎機車撞到行人摔倒被輾壓死亡的黃敏綺要負肇事主因,因爲她「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物品」,這樣的說法真是太匪夷所思,竟然把人當做「#物品障礙物!」

我在接獲陳情後,詢問公路總局爲何會做如此研判,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因爲找不到適當法條,#才勉強引用這條」,簡直草菅人命,先定罪再找法條,先射箭再畫靶,想用哪一條就用哪一條!

黃敏綺騎機車與路邊行人碰撞後摔倒被後方來車輾壓致死,或許覆議會委員同情後方來車閃避不及,才把黃敏綺列爲肇事主因,但是,在黃倒臥車道後,有四部來車,第一部和第三部車都閃過,是被第二、第四部車輾壓致死,顯見,並不是不能閃避。

這是地檢署囑託案件,覆議對主要與次要肇事責任的認定攸關後續的審判賠償,雖然黃敏綺已經死了,沒有辦法爲自己發聲,但是人命關天,覆議結果的肇事責任翻轉,彷彿翁茂鍾高人指導下,巴黎銀行借款三億案的債權翻轉,造成諸慶恩冤死一樣,覆議會裡是不是也有「翁茂鍾」模式的關說?有沒有防弊措施?要不要請政風單位調查?我要求交通部立案徹查是否有人謀不臧?還給家屬一個公道

另一件交通事故是去年12月9日南投縣警察局交通隊小隊長簡烱明在騎重機訓練時經過臺16線水裡路段不幸滑倒死亡。

當天下雨,事發路段在短短2小時內發生5起共7車連環車禍,都是發生在公路總局在路面噴了瀝青活化劑的360公尺路段內,外界懷疑這些車禍與路面的防滑係數不夠有關。

這項疑慮我在去年12月14日就提出質詢,陳彥伯政次應允會請公正單位檢測

後來,公路總局委託「昶泰檢測科技公司」測得抗滑係數50BPN,但是,南投縣交通隊在3月19日另外委託「SGS材料暨工程實驗室」檢測結果,噴了活化劑已經歷時4個月的的路段抗滑係數只有30〜35 BPN,沒噴的路段纔是50BPN,都比標線的60BPN還低。

據瞭解,SGS實驗室目前是國內技術最領先的檢測單位,更何況,活化劑噴了越久抗滑係數越高,SGS實驗室比「昶泰」公司採樣檢測晚做了三個月,都測出該路段不合格的抗滑係數,「昶泰」何以測出合格的數值,不免令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