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10月1日起實施,業主有權提出物業費調價,車位不得只售不租

▲成都一居民小區 資料配圖

業主共有資金賬號應接入市智慧物業系統

新版《條例》明確了業主共有資金,包括:利用共有部分經營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所得收益;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繳交的費用;業主共同決定實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攤交納的管理費;共有部分被依法徵收、徵用的補償費;共有資金產生的孳息及其他合法共有收入。前述資金都應納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

同時,對業主大會成立前後的管理主體進行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共有資金由物業服務人開設業主共有資金專門賬戶,代爲單獨列賬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後,業委會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物業服務人應及時移交。同時規定共有資金賬戶應當接入市智慧物業系統,爲業主查詢提供便利。對未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未將業主共有資金全部存入賬戶或者未將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接入市智慧物業系統的,可對物業服務人處予以2-5萬元罰款,對業委會直接責任人員處3千元-1萬元罰款。

新增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雙向調整制度

對於物業費的相關問題,新版《條例》進行了明確。

針對部分建設單位在銷售時承諾減免物業費的行爲,《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向購房者承諾爲其支付一定期限物業費的,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人和購房者,並按照承諾履行支付義務”,這使口頭承諾變爲合同約定內容,更加保障購房者及物業服務人合法權益。

針對物業費預收金額過大存在一定風險的問題,新增物業費預收制度。明確預收物業費的不得超過一年、不得超過合同有效剩餘期限且不定期物業合同不得預收,同時明確預收資金信息接入市智慧物業信息管理系統,便於業主瞭解掌握預收情況。

針對全國物業行業存在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難、程序不規範的問題,新增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雙向調整制度。在遵循質價相符的原則下,業主、物業服務人均有權提出調整收費。通過規範程序,既能對多年未能提價的小區調高收費標準,確保物業服務質量提升;也能對價格偏高但質價不符的小區調低收費標準,保障物業服務雙方的合法權益。

充電樁安裝,物業不得擅自或變相收費

除了費用,停車難是當下一些住宅小區面臨的問題,《條例》對此也做了詳細規定。

其中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設置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規劃配比內的車位(庫),建設單位不得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將車位(庫)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價格等信息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並書面告知買受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不同物業類型或者分期開發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公開各物業類型(區域)的車位(庫)配置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公開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庫)信息,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車位(庫)有空餘的,經公示後,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每次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近年來,時有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或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及配套電池引發火災事故。本次修訂增加了禁止在公共門廳等場所停放或充電、禁止利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車及動力電池的規定,進一步保障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於電動汽車充電樁安裝,《條例》也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具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應當按照相關規範、標準安裝。物業服務人應當根據業主的需求協助辦理充電設施安裝,不得擅自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業主共有資金經共同決定,可購買保險服務

綜合來看,此版《條例》中既有市民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有當下新形式下的現實需求。

其中,爲適應人口老齡化的需求,提高既有住宅的宜居水平,將成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經驗固化於條例中。鼓勵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政府依法推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業主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同時對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予以明確。

2019年以來,成都以“電梯綜合保險”爲基礎,建立了“保險+服務+物聯網”電梯維保維修新模式,電梯故障受理響應縮短至15分鐘,贏得了各方一致好評,保障了業主電梯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本次修訂將電梯綜合保險的創新實踐經驗固化到《條例》中,新增業主共有資金經共同決定可以購買保險服務的規定,通過引入共有部分保險服務提升共有部分的維保維修效率,增強羣衆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外,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在全國率先形成新制度。例如,將對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中履行職責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重點,賦權鎮(街道)對業主大會、業委會會議指導監督並把好議題、議程關。

紅星新聞記者 閆宇恆

編輯 於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