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準則:一文讀懂金融資產分類

今天我們來聊聊新金融工具準則下,金融資產是如何分類的,新舊準則又有什麼區別,在實務中對我們有哪些影響。寫這篇文章之前筆者特意又去瞄了一眼準則,相信很多人看準則的原文都有這種體會:準則裡明明每個字都認識,但是連起來就完全看不懂了。本文力求做到通俗易懂。

微博上看到高志謙老師的吐槽,深有感受:

新金融工具準則和舊準則有何區別:

區別1:由“四分類”改爲“三分類”。下圖是新舊準則下分類的對比,實際上新舊準則在分類上只是換湯不換藥。

區別2:劃分依據變動。由原基於合同特徵和持有意圖和目的分類,改變爲基於“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業務模式測試)”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現金流量測試)”來進行資產分類。

① 業務模式:是指企業如何管理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量。業務模式將決定企業持有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是源自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產或兩者兼有。

判斷業務模式是上述3種類型的哪一種,稱之爲“業務模式測試”。

② 合同現金流特徵: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約定的 、反映相關金融資產經濟特徵的現金流量屬性 。企業分類爲本準則(新CAS 22)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範的金融資產,其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應當與基本借貸安排相一致 。即相關金融資產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爲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爲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判斷現金流特徵是否滿足上述條件,稱之爲“現金流量測試(SPPI測試)”,如果符合條件,稱之爲“通過SPPI測試”。

SPPI測試的英文全稱爲: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翻譯過來就是僅支付利息和本金。再說的直白一點就是,債務工具產生的現金流入是不是隻包含本金+利息。

區別說完了,這裡還需再補充一個概念:

公允價值選擇權。簡單理解就是,企業可以將金融工具類別進行人爲指定,比如將權益類金融資產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記入綜合收益,或者爲了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將債權類金融資產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記入當期損益。

有了上文提到的業務模式測試、現金流量測試外加一個公允價值選擇權。利用這三個標準,就可以判斷這個金融資產到底應該分到哪一類中去了,如下圖所示:

注:

FVTOCI: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FVTPL: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好吧,即使整理成了流程圖,乍一看好像還是比較複雜

不過上面的概念和流程圖如果都看不懂也不要緊,我們直接看總結:

1、 權益工具和衍生工具,除了人爲指定的以外,劃分爲以公允價值變動且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債權類工具:

① 收取合同現金流量(且通過SPPI測試):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② 既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又出售(且通過SPPI測試):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③ 其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上面說的都是概念,實際上看完一遍感覺知識增加了,但是對實際操作層面好像沒什麼用處。

如果上面的內容還是都沒看懂也不要緊,掌握了下面幾個實務中常用的區別,基本也能裝作懂新金融工具準則的樣子了。

①、應收票據:原來的應收票據都在應收票據覈算,新準則下,分爲了應收票據和應收款項融資。簡單來說:將用於背書或者貼現的,分類爲應收款項融資;計劃持有至到期承兌的,仍在應收票據列示。具體的可以查看往期文章:新金融工具準則:應收款項融資是個啥?

②、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持有的“三無”投資,在原準則下是計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新準則下應默認作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覈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如果滿足非交易性條件的(新CAS 22第十九條),可選擇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科目)。

③、應收、應付利息:

應收利息”僅反映相關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於實際利率法計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應包含在相應金融工具的賬面餘額中。

應付利息”僅反映相關金融工具已到期應支付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於實際利率法計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應包含在相應金融工具的賬面餘額中。

如何理解上面兩段話,舉個例子:一筆短期借款,付息日是每月的20日,那麼月底一般還需要計提20日至月底的利息。原準則下該筆利息覈算科目:其他應付-應付利息。新準則下該筆利息覈算的科目:短期借款-應付利息。

④、理財產品、結構性存貨:原準則下一般根據流動性放到其他流動資產/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在新準則下,則需要穿透底層至基礎資產、逐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