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亞洲No.1? 兩岸同婚至今仍無解 綠營別再自欺欺人
「亞洲No.1?」兩岸同婚至今仍無解,綠營別再自欺欺人。(本報資料照片)
蔡英文總統10日在雙十國慶演說中提到,「婚姻平權法案通過已經四年了。我要感謝反對者的包容,成就了一個讓全世界羨慕的臺灣,每一對相愛的彼此,都能幸福成家的國度。」但事實上,迄今爲止,國人可以和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的男女同志結婚,卻唯獨不包括中國大陸。一年一度的同志大遊行即將在本月28日登場,「臺灣通過同婚合法化,亞洲No.1」這種自嗨的話術,蔡政府就別再拿出來自欺欺人。
在此梳理一下臺灣同婚合法化的過程:
2017.5.24 司法院公佈「大法官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爲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並要求自解釋公佈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2019.5.17 立法院院會當天下午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賦予同志伴侶得以結婚的法律依據。其中第4條條文最爲關鍵,明定「同志伴侶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包括英國BBC、《衛報》、美國CNN、《紐約時報》等外媒,都在第一時間發佈網路即時新聞:「臺灣通過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
雖然同婚至此「合法」,但只限於同志伴侶雙方都是臺灣人,或是所屬國家都承認同婚者纔有效。如果是跨國同志伴侶,另一半是外國人,其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臺灣當時的法律仍不接受他/她們的同婚條件,引發許多跨國伴侶打官司。
直到今年1月19日,由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定案,內政部發函戶政司,將跨國同性婚姻範圍擴大,無法同婚國家與包含香港、澳門等人士皆可來臺同婚,但唯獨就是排除了中國大陸。
當全世界的男女同志可以光明正大和臺灣伴侶結婚時,爲何就單獨缺少了中國大陸這塊拼圖?陸委會發言人詹志宏一下把原因歸咎於中國大陸,「因爲大陸尚未通過同婚合法」,一下又推說「現階段不適合修法」,把陸委會之前的承諾拋到九霄雲外。
再幫大家複習一次:
2019年5月23日,時任陸委會副主委陳明祺在例行記者會表示,兩岸同性伴侶結婚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但配套的行政管理措施尚未完成,政府各相關部會將進行檢視與調整,並儘速完成跨部會協商。
2019年5月,時任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表示,同婚專法通過後,原則上兩岸同性伴侶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在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且有關配偶及夫妻關係所生的相關規定都可準用。
不僅把陸委會先前對兩岸同志伴侶的承諾視爲無物,詹志宏12日還在宣揚政績:「陸委會已實現承諾,今年以來已經有十幾對的兩岸同志伴侶,大陸一方的伴侶順利赴臺團聚。」
要知道,陸委會和內政部移民署給予的「協助」,只是讓大陸伴侶來臺短期停留、探視,而臺灣同性伴侶要爭取的,是像其他跨國伴侶一樣「平等結婚」的權利,這兩者之間的差距也未免相隔十萬八千里。
臺灣同志、國人同胞的結婚權益,何時可以被完整的保障?是不是在明年總統大選前,還是在蔡總統明年520任期結束前,陸委會都不準備再處理這項議題?難道就無限期擱置下去?詹志宏11日也明白把話撂下:「沒有解決的時間表!」
對於這四年來,陸委會爲何遲遲沒有修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是研擬配套措施,詹志宏12日給出的理由是:「大陸的法制和臺灣的法制有很大的區隔,這就是爲什麼我們一再強調,要考慮當事人最大的權益,逐步循序推進。」
如果真要就法論法,詹志宏不妨去翻翻《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4條的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其規定有背於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看到這裡,有沒有很熟悉的感覺?
今年1月行政院在處理跨國同婚函釋時,提到可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來解套:「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同樣的法條、同樣的方式,同樣都是尚未通過同婚的國家,爲何可以對日本、韓國解禁,對中國大陸卻繼續阻擋?兩岸同婚爲何不能一體適用?爲何蔡政府的同志婚姻平權,一碰到中國大陸就轉彎?陸委會竟然以爲「盡力協助」大陸伴侶來臺短期停留探視就已經是莫大的恩惠,赤裸裸的人權雙標莫此爲甚!
本月底的同志大遊行即將登場,蔡政府想必又要蹭一波同婚的熱度,畢竟這是蔡英文總統和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心心念唸的政績。但兩岸同性伴侶只想問一句,屬於他/她們的幸福,到底還要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