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海污法開鍘天使輪 管碧玲:限制3名重要船員離境

帛琉籍天使輪號沉沒帶來嚴重污染,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依法要求移民署,限制船長、大副、輪機長等人離境。(本報資料照片)

海洋委員會管碧玲27日在臉書說,海污法大修,明確規範對造成污染的外籍船舶的重要船員限制離境的條款,且考慮之後的賠償與調查問題,管指示海保署處理後,昨晚對於「天使號」重要船員包括船長、大副、輪機長,限制離境的申請公文,發給移民署,限制離境。

管碧玲指出,此案計引用海污法3個條文:首先,按海污法第16條第1項「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爲人負責清除 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辟或主管機辟得逕行採取應 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 用,由污染行爲人負擔。

其次,是海污法第33條第1項「因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航政機關 、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於「天使號」未依前述規定清除污染,或採取 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致已經有違反前述第33條第一項的情形。

且爲避免此案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產生破壞 ,我國有關機關對此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支出之費用,非常巨大,漁民的漁事損失也需求償,污染行爲人都應負擔這些費用。

因此,依據海污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達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費用負擔,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該船舶泊靠我國港口 ,禁止其航行、開航或要求移航 ,並得限制船舶所有人及重要船員離境 !

考量「天使號」違反海污法所生的費用負擔甚鉅 ,且該船已沉沒,前開費用將難以求償,船舶所有人也未積極面對,恐有不履行之虞,因此依海污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限制3 名重要船員離境 ,等提供足額擔保後才能取消離境限制。

而航港局爲了海事調查,也有限制離境的需要,海委會爲了追究海洋污染的責任,爲了求償的保全,限制離境的理由不同、期限也會有不同。昨天,天使號滲漏的油污還是無法阻斷,而且,燃油漏出來的跡象明顯,麥寮海洋號昨天趁風浪程度允許,已經再清除了。不過,雖然海洋號的清除最大量能每小時可以清除120立方公尺,但是今明兩天的風浪,將影響海洋號的工作,滲漏的油污也會被衝散,實在令人憂心。

管碧玲指出,限制天使輪相關人員離境,依法必須處理,船東有良知,就趕快出面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