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管碧玲提修食管法 「危險犯」也要罰

記者洪欣慈綜合報導

民進黨立委碧玲何欣純24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版本,擬加重現行罰則,並將「危險犯」列入可罰範圍。管碧玲表示,目前許多化學添加劑危害並不能馬上顯現,對健康的危害是隱藏性的,但透過法院專業審定,只要黑心商品有傷害人體健康之虞政府就應該祭出重罰,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立委管碧玲擬提案修食管法,大幅加重罰則,並將危險犯納入罰則,拚速通過。(圖/東森新聞

新食管法雖才實施不久,但近期假米、黑心油等食安風波延燒,食品管理再度面臨考驗,並引發朝野重新檢討相關罰則,國民黨主席馬英九23日在國民黨中常會上也要求衛福部儘速會同法務部研擬修法,將刑度提高至3年以上。

雖然府院皆宣示維護食安的決心,但管碧玲批評,馬英九和行政院長問題的診斷和修法方向目光狹隘,「完全沒有看到問題癥結」,令人失望。她表示,加重罰則當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犯行結構」要改變。

管碧玲指出,現行食管法在所謂「行爲犯」和「結果犯」中間,沒有規範出「危險犯」的樣態,導致法官容易出現輕判情況,以塑化劑9元到120萬元的荒謬罰款爲例,受害人證明其犯行屬「致人於死者」,才能依食管法第49條、結果犯的規定重判,否則若依44到48條「行爲犯」來判,再怎麼重罰也無法超越比例原則限制。因此,她擬提案修法將49條第2項的「結果犯」改爲「危險犯」,亦即將現有法條裡「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改爲「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並將罰則提高爲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讓一時無法證明健康危害的受害者也可有保障,「黑心業者再無僥倖空間」;現有第16條規範食品容器不得、制、售、用的條文也擬增列第三款,將「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改爲「其他足以危害健康之虞者」。

另外,除了處罰之外,管碧玲也指出,業者對受害者的賠償應該要有類似「強制險」的觀念,因此擬將第56條「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者」的求償金額從原條文規定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改爲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以充分保護受害人。

管碧玲表示,該修法已獲藍綠立委支持,盼能儘速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