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變更認定 內政部、衛福部互推
內政部要求變更性別登記必須提出手術證明,遭指違反人權,監察院監察委員已申請自動調查。圖爲跨性別遊行。(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要求變更性別登記必須提出手術證明,遭指違反人權,監察院監察委員已申請自動調查。對此,內政部26日表示,性別變更議題涉及醫療專業與衛福部等多個部會權責,未來性別變更要如何認定?正尋求手術證明以外的其他作法,並研議朝法制化方向規範。但衛福部強調,「性別登記是由內政部來認定。」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等民團日前赴監察院陳情,質疑內政部明知違憲,仍以2008年函釋要求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登記須提出「性別置換手術證明」,監委紀惠容並已就此申請立案調查。
內政部昨天說明,行政院衛生署2008年曾針對性別變更認定要件召開會議,結論是必須要經過2位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以及完成不可回覆性的手術。依據該結論,於2008年11月3日函釋,要求申請辦理性別變更登記,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以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讓戶政事務所有所依循。
由於性別變更議題影響範圍與程度既廣且深,攸關重大公共利益,行政院已多次邀集相關機關就年齡等性別變更要件、行政及司法等審查模式、性別變更後身分法律關係,以及兵役、產假、生理假等性別變更效力議題,召開會議共同研商。
內政部表示,之前曾有法院判決個案,可透過荷爾蒙注射治療和心理評估等程序作爲認定標準,但這部分涉及醫療行爲,必須由衛福部等單位評估。
衛福部次長林靜儀強調,「性別登記是由內政部來認定」,去年也曾和內政部召開會議,由於此議題牽涉兵役、婚姻、小孩權益、法律等多方面社會議題,牽涉範圍過廣,目前仍無確切決議,衛福部目前沒有收到後續開會資訊,也尚無進一步規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