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騎士對貨車「比中指」判無罪 法官:只比了1秒鐘

道路糾紛「比中指」依公然侮辱罪判刑時有所聞,臺北地院出現無罪判決。謝姓騎士因張姓貨車駕駛不當變換車道比中指,法官認爲,謝比畫時間只有1秒,且因感受貨車突然靠近、生命安全受威脅纔出手,判謝無罪。可上訴。

臺北地檢署指控,謝姓騎士2023年8月22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市復興北路、興安街口因行車糾紛,對開小貨車的張姓駕駛比中指,涉犯公然侮辱罪

謝辯稱,他比中指是有原因的,因張在他後面逼車,覺得生命安全被威脅,纔會對張比中指。

法官調查,事發時,張開的小貨車本行駛在中間車道,準備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因驟然將貨車駛入內側,貨車與謝的機車距離突然拉近,之後,謝才變換至中間車道與張的貨車並行,向張舉左手比中指,時間1秒。

法官認爲,依張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張突然變換車道導致貨車、機車車距變短,所以謝比中指宣泄情緒,符合常情。

法官認爲,謝姓騎士比中指的時間約1秒,當時附近沒有其他用路人,因此,謝以1秒的時間對張做出無聲的手勢,並不會引起注意,他對張表達的不悅,也未逾越可容忍的界線。

無罪判決說,謝與張的糾紛,是未涉及公衆事務的私人爭端,張驟然變換車道,謝有極大可能與張的貨車發生碰撞,可見得是張的駕車行爲先挑起爭端,謝才以肢體語言回擊,謝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圖爲臺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