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努力考上檢察官 年資歸零要求提敘遭法院駁回
臺中地檢署許姓檢察官曾任刑警6年多,後努力考上司法官,他向銓敘部聲請將過去警察年資提敘俸級被駁,許再提行政訴訟,主張警察工作性質與檢查事務官相同,應比照法官提敘辦法准予提敘;法院認爲,警察非法官提敘辦法列舉的8項公職職位,銓敘部不予提敘有理由,判許敗訴,可上訴。
許員2020年考上司法官,2023年8月分發至臺中地檢署擔任候補檢察官至今,由銓敘部核敘本俸24級385俸點,許再提出俸給案申請更正,向銓敘部聲請採計他自2014年底至2021年8月間,曾任警察人員6年多的年資提敘俸級,經銓敘部以許曾任公務年資和現任檢察官性質不相近,無法採計。
許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2014年起歷任苗栗縣警局、警政署事局,擔任偵查員、分隊長及警務員,職務達警正3階1級年功俸370等,他當警察時工作以偵辦刑案、實行搜索扣押,及勘驗、執行與拘提,還會詢問告訴人、被告,製作移送書,與法院組織法中檢察事務官工作內容相同。
許表示,法官提敘辦法第4條也列舉,檢察事務官與檢察官工作性質相近,他曾任刑事警察,工作內容與檢察事務官相同,應認與現任檢察官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認爲銓敘部應依法官法或比照法官提敘辦法,准予提敘。
許指出,法官提敘辦法第4條規定「法官曾任下列公務年資,得認定工作性質相近」,並列舉8項職位,包括司法院、法務部所屬特任或政務人員,及軍法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及法官助理等。
許認爲,條文以臚列方式,導致非上述的公務員,就算實際工作性質和檢察官相近,其先前年資都無法提敘,銓敘部應實質認定,主張其本俸俸級第21級。
銓敘部抗辯稱,許曾任警察,但並非法官提敘辦法第4條第1項所列舉得認定與檢察官工作性質相近的公務年資,認定和其現任檢察官工作性質不相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根據法官提敘辦法第4條的立法理由,現行法官歸列的審檢職系,是審檢職組單一職系,並無其他職系人員得與其相互調任或單向調任,因此認定與法官工作性質相近的職系職務,標準極爲嚴格,不宜濫寬。
中高行也認爲,檢察事務官除處理偵查事務,比起警察還要襄助檢察官起訴、指揮等職權,比起警察處理事務廣泛甚多,還涉實體及程序等法規操作,與警察偏重調查、蒐集,工作性質不同,認爲銓敘部處分無違誤,駁回許之訴。
臺中地檢署。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