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殺人案死刑定讞「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
因爲被控殺害學童陸正與女保險員遭到判死刑定讞的邱和順,最高法院檢察署去年7月基於原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矛盾、不由不備等情事」,由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不符合非常上訴制度的目的,今(27)日駁回非常上訴定讞。
民國76年先後發生震驚社會的學童陸正遭綁票撕票案,與女保險員洪玉蘭遭強盜殺害分屍案,被認爲涉案重大的就是邱和順,歷經更11審,在2011年7月28日被判死刑定讞。
直到去年7月時,最高檢認爲邱和順案在定讞前,法院對邱和順的自白、共同被告的供述是否出於任意性,皆未進行調查。且並未傳喚死者洪玉蘭的女兒與承辦員警,針對棄屍現場附近發現,用黑色塑膠袋包着的女鞋,是否就是死者所穿女鞋的部分作證。
除此之外,相關聲紋鑑定的勒索錄音帶也已遺失,法院卻認爲聲紋鑑定有證據能力,成爲不利被告的證據,顯示判決不符證據法則、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有應調查之證據卻未調查情事,侵害被告防禦權,因此最高法院檢察署由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
最後,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此非常上訴的理由都在爭論邱和順犯罪事實的認定,因此不符合非常上訴制度,今日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