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判太超過」檢察總長親提非常上訴 監院要司法院檢討

監察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計程車司機辱罵加油站員工,劉姓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但公然侮辱罪只能判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檢察總長邢泰釗提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劉法官作成之判決,改判陳姓被告罰金三千元。監察院9日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檢討司法院應檢視地方法院審查庭的運作狀況,以維護民衆權益。

監察院表示,本案源自臺北地院審查庭劉法官,審理陳姓民衆涉犯公然侮辱罪時,陳姓民衆於準備程序末對劉姓法官大聲表示不滿,劉姓法官遂以其妨害公務,當場令法警將其逮捕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嗣後陳姓民衆經劉法官判決,犯公然侮辱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然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違法者僅爲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判決顯然逾越法定刑度。

王美玉、高涌誠表示,因逾越法定刑度之判決,是在陳姓民衆大聲嗆劉法官後,社會大衆合理懷疑,該行爲是陳姓民衆遭判逾越法定刑度的原因之一。雖然劉法官後續向地檢署告知錯誤,且該判決已被最高法院廢棄,但已使社會大衆對司法程序之公正性產生不佳觀感。

此外,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調查發現,目前各地方法院共有6個法院刑事庭實施審查庭制度,根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爲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

不過各法院對案件進入審查庭的標準,並不一致,在審查庭自結比率甚高的背景下,固然減輕一般審理庭法官之負荷,卻也造成審查庭案件過多,當事人、辯護人等待時間過長或拖庭的狀況。此外,即便被告否認犯罪,甚至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法院的審查庭法官仍然自行審結,不僅過於職權進行弱化公訴檢察官之功能,同時超出被告與辯護人的理解。

王美玉、高涌誠呼籲司法院對目前審查庭運作實務進行研議,針對實施審查庭的地方法院審查範圍不一的情形,使當事人與辯護人知悉審查庭得自行審結之範圍。遇有被告否認,亦應由公訴檢察官善盡舉證責任,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庭制度除建立在司法獨立與自治的基礎上,更需將民衆司法權益置於核心,期許審查庭運作不但顧及案件輕重,更讓當事人權益獲得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