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已是欲墜的「拱心石」?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據報載,以疫情爲背景的大陸兒童繪本《等爸爸回家》,因書中提及「武漢加油」、「中國加油」等字樣,遭民進黨立委指爲美化大陸疫情的大外宣。文化部隨後發函代理的出版社,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爲由「即刻起不得發行該書」,並要求各級圖書館下架。這樣的新聞最近已「見怪不怪」。先不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及相關辦法以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作爲「許可」出版之規定已是違憲惡法,更甚,中華民國從1987年解嚴迄今,已從「法制」昇華至「法治」,文化部卻仍抱着解嚴前的思維不放、逃不出鳥籠的桎梏,着實可悲。
不論是號稱獨立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用粗暴的方式不予中天續照;疫情嚴峻時阻撓陸生、小明、陸配回臺的行政院、衛福部;又或是在去年底會期結束前強行通過《反滲透法》惡法的立法院,已讓我們來之不易的法治天空烏雲密佈,而這在在都是蔡政府欲以「有力量人的法律」凌駕「法律的力量」的蠻橫行爲。當中華民國在臺灣已連續歷經3位、6屆法律人總統之際,法律人有機會將公平正義、保障人權付諸實踐,但倘若身爲總統、行政院長未能帶頭奉行「法律人良心」,法律人治國或是誤國僅在一念之間。
中華民國在臺灣逾70年從「法制到法治」的成績,是值得全世界華人驕傲的碩果,不僅走出數千年帝制的世襲,更開拓人治以外保障民權的民主和法治。這些成績是一代代爭氣的法律人即便在戒嚴、戡亂時期仍秉持法律人良心,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確保人身自由保障,從釋字第1號迄今已近800號解釋努力而來。若因近年來不爭氣的當政「法律人」使法治功虧一簣,不僅是毀法的千古罪人,也是追求「良制一國」的負面教材。
誠如近日在「慶祝」行政訴訟新制20週年研討會上,司法院長許宗力所稱:「行政法院如同法治國穹頂上的『拱心石』,使人民的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能夠有權利救濟的機會。」行政機關因服務人民而存在,行政法院則依法處理人民與行政部門之紛爭。民主制度下,縱使「刁民」所在多有,但當行政部門/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權力時,仍應時刻謹記:「國家的主人永遠是百姓。」任何對人民的裁處都該加倍謙卑戒慎,特別是身爲對抗國家侵害最後防線的行政法院。諷刺的是,近期相隔僅數月的兩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其法律素養簡直雲泥之別、高下立判。
其一,是內政部在前年以27名臺灣地區人民任職大陸社區居民委員會開罰一案。內政部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蕭忠仁、林秀圓、李明益三名法官當頭棒喝而被判敗訴。判決理由深具法治高度:「陸方對我統戰措施持續而綿密,…最佳迴應之道應該是更民主、更開放,藉由更深入的接觸與交流,纔有機會實際瞭解兩岸制度差異,並進而鞏固臺灣地區人民對民主制度的自信。」三名法官更大力捍衛人民工作權:「一概禁絕臺灣地區人民從事是項工作之機會,…來達到防堵對臺灣地區威脅未盡明確、具體之陸方統戰措施的目的,難認有何『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需要保護…。」不僅對人民將心比心,更彰顯民主法治之真諦,筆者肯定法官的良心和勇氣。
反觀本月7日中天新聞臺被迫關臺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相同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同的法官許麗華、孫萍萍、陳雪玉所作成法匠式之駁回理由充斥着對人民權利的否定:「聲請人於取得原執照時,對其在6年期限屆滿後,未必即可獲准換髮執照一節,明確知悉,…難謂系其因相對人否準本件換照申請案所生非通常性之損害。」、「營業收入之減少或商譽損害,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覆,…難認原處分對聲請人(中天)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三名法官更以「聲請若予准許,…將影響相對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此等堪謂「行政機關不會也不該出錯」的護航立場,冷血奪走人民尋求新聞自由的最後救生圈,在最高行駁回抗告後於本月12日含冤關臺。
兩相對比,筆者困惑究竟何者纔是許院長口中作爲「拱心石」的法律人該有的良知與本事?共勉之!(作者爲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