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這一舉動刮花奔馳,車主索賠3500元,家長竟然嫌貴?網友熱議

來源:上海新聞廣播

近日,杭州的王先生帶着14歲的兒子在上城區某超市購物後,打算從地下車庫開車回家,不料孩子的一個動作生出了事端。

王先生髮帖求助,他放出的一段29秒監控畫面顯示,第4秒時,王先生的兒子走向一旁的購物推車,並翻進了推車內開始晃動,隨後跳下推車轉身離開,而受損的車輛正好在後方。

“車庫裡有很多別人用過的購物手推車,他就是想把手推車聚攏一下,我們車子開出去會方便一點。”王先生對此解釋說。

王先生的兒子翻進購物推車內晃動

王先生稱,事發時自己並沒有注意到車身有損傷,帶孩子回家後,才接到了交警部門的電話。“緊接着,車主就打電話過來說維修費需要3500元,問我是公了還是私了……”王先生說。

看過現場監控視頻後,王先生承認是孩子的問題,但在維修賠付問題上,他只願承擔1000元左右的維修費用:“我承認,確實是孩子晃動購物推車造成的問題,但從監控視頻上來看,只是輕輕碰到了,應該不嚴重,明明是幾百塊錢就能解決的問題。對方在4s店定損估價,索要3500元維修費,有點誇張了吧!”

記者又聯繫到了車主汪女士,受損車是一輛2019年的奔馳E300L(豪華型運動轎車),汪女士說,“他還好意思投訴?簡直是惡人先告狀!”

推車碰到了汪女士的奔馳車

據汪女士介紹,事發後她報了警並調取了現場的監控畫面。沒想到,“家長不僅不道歉,還質問交警,‘這屬於民事糾紛,交警有沒有執法權?’。之後,他將我的電話和警方的電話直接拉黑了!”

車輛的受損情況如何?汪女士說:“車輛主駕駛後門的車身上,有4個明顯的點狀刮痕。其中,3個點是被磕掉了油漆,一個點是凹陷,凹陷面積大概有大拇指指甲蓋大小,深度有2毫米左右。目前,我已經找了4s店進行定損估價,維修費是3344元。”

汪女士的車上有4個明顯的點狀刮痕

爲汪女士受損車輛進行維修估價的是杭州中升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個報價屬於正常價格。

4S店給出的維修估價

3344元的定損維修價是否過高?記者聯繫了杭州另外幾家奔馳4s店,得到的回覆都是“屬於正常價格”。

多家4S店稱維修價格是正常報價

針對這種損傷情況,第三方維修店的報價又如何呢?記者諮詢了多位技師,有人表示“總價1500元可以修好”,也有人認爲“4S店的報價也是合理的”。

第三方稱價格可以便宜點,但4S店給的報價也合理

不少網友也表示:

3500元這個價格合理

圖爲網友評論截圖

還有不少網友表示:

賠錢事小,教育孩子事大

不少網友表示王先生應該給孩子做個榜樣

律師凌斌表示:

“王先生的孩子造成車輛損傷,按照法律,是必須要進行賠償的,至於賠付金額,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以請第三方評估公司進一步定損評估,通過人民法院訴訟也是合理的維權方式之一。”

上海新聞廣播綜合自東方網、杭州交通918

延伸閱讀

本田車被撞 車主維修期間每天花3百租寶馬要肇事者負擔

開本田的男子李某車輛被撞,維修期間花14700元租了一輛“寶馬”車上下班,要求負事故全責的肇事者承擔這筆費用,法院會支持嗎?湖南高院日前公佈了這一判例。

男子本田車被撞,每天花300元租寶馬替代近兩月

2023年7月,王某駕駛的車輛因會車時未靠右行駛,與李某駕駛的車輛碰撞。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

李某車輛受損情況(圖源:湖南高院)

由於車輛維修需要近兩個月,這期間李某以上下班不便爲由,花費14700元租了輛寶馬車。法院公佈的照片顯示,李某被撞的車爲一輛本田車。

審理過程中,王某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爲被告,認爲應當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認爲,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車輛維修費用。該案訴請的兩筆費用都屬於間接損失,按照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桃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此次事故王某負全部責任,王某雖然認爲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但其已收到了保險公司的免責事項說明書並簽字,保險公司對其免除責任的部分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應由王某就李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被撞車輛貶值損失。根據相關規定,對於車輛貶值損失只有在“少數特殊、極端的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本案中李某的車輛已購買將近一年時間,行駛里程亦超過了1萬公里,不屬於新車,不符合上述情形。對李某關於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圖爲受損車輛,維修需近兩個月(圖源:湖南高院)

關於替代性交通工具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經營性車輛無法繼續使用的,所產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因王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車輛維修期間給李某生活帶來不便,由此產生了替代性交通費用,對該筆費用的計算應當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則,法院結合事故車輛本身價值大小及用車人日常出行需要等情況綜合考量,酌定由王某按照100元/天的標準計算。

最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李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費6100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租高檔車代步不合理

什麼是替代性交通工具?

非經營性車輛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因車主無法用車,所以導致他在日常生活中沒有車輛可以使用。這時車主可能會產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車或是打車等相關費用,這種就屬於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

是否所有的替代交通都可以獲得賠付?

租賃合同(圖源:湖南高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車、打車都屬於替代交通工具的方式,但相關司法解釋,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經營性車輛無法繼續使用的,所產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對替代性交通費用應當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則。

那麼如何衡量合理、必要呢?首先該筆費用產生的目的是日常代步需要,非經營車輛一般是私家車,用於上下班通勤、接送小孩等;其次應當合理,公共交通和打車一般認爲是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再次是如果維修時間長,使用車輛需求高也可以選擇租車。但租賃車輛的目的是代步,租賃高檔車不符合合理的要求。

極目新聞綜合湖南高院、桃源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