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保險法 身障者死亡理賠足額保險金 非只有喪葬費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7日)就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初審通過,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訂定壽險契約後身故,依約可獲理賠取足額保險金,非只有喪葬費,並以「失能」文字取代殘廢用語。
民進黨籍立委王榮璋表示,長期以來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險契約,以道德風險爲由,在死亡僅理賠喪葬費,非領取完整保險金,是一種歧視身心障礙的差別待遇。
今天立院財委會審查通過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死亡給付部分修改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即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身故時,依約可理賠保險金。
並且配合民法用語,刪除「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的文字,以《民法》第14條監護宣告相關規定取代。
同時刪除殘廢文字,改以「失能」取代文意,並放寬保險業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符合規定者,可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監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