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勇:違反租約新制最高罰30萬
內政部長徐國勇上任以來推動多項惠民措施,尤其關注租賃市場的健全發展,內政部今(109)年9月已公告實施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包括「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新訂租約電費應區分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收費不得超過臺電公司所定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等,徐國勇說,若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除契約條款無效外,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徐國勇表示,蔡總統非常關心民衆能不能安心租屋,由於租屋糾紛多半源自於租屋當事人間不平等契約條款,政府在今年9月已修正新版租約,要加強保障租屋族的權益。過去新聞曾報導有惡房東不當扣留房客押金情形,在新版契約已明定押金得抵充的範圍包括:違約金、租賃關係消滅時欠繳的租金、未繳清的費用、遺留物處理費用及損害賠償金等,房東不得再巧立名目,無故扣留房客押金。
此外,電費除須依新版契約規定外,徐國勇也提醒房客簽約前,要先了解租屋整體用電情形,與房東溝通確認支付範圍,除負擔自身使用的用電度數外,有無包括公共區域用電量,並斟酌其收取的電費是否合理,以避免日後糾紛。
爲健全住宅租賃市場發展,內政部已於106年1月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今年針對實施三年多來,實務產生的問題,重新檢討修正定型化契約內容,名稱並修正爲「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今(109)年9月1日實施。
此次修正實施的新版住宅租賃契約也規範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六個月以上診斷證明,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住宅修繕期間不能居住,房客可主張扣除租金;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等。
爲協助房東處理繁雜租賃事務,內政部也已建立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提供租屋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服務。徐國勇期盼房東可放心將房屋交由合法的包租代管業管理,除能免除繁雜租屋事務外,及享有租金收入所得稅等優惠,更能借由包租代管服務制度串起房東房客間的溝通橋樑,房客也能提升租屋的居住品質,有效減少租賃糾紛發生,營造友善、合宜的租賃住宅環境。
一位已加入包租代管的長期租屋房東說,過去曾遇到房客擅自搬走冷氣、欠繳房租、退租後房屋髒亂等困擾,現在委託專業經營,除享有租稅優惠、收租也穩定,且透過專人處理租賃事務省時又省力。
徐國勇也提醒,民衆於租屋簽約時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儘量採用內政部版住宅租賃契約,若有任何塗改,雙方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查詢,而新版租約有助於健全租屋市場,讓民衆租屋權益受到充分保障,這也是內政部努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