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法明年6月1日施行:學前兒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試
11月11日,教育部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相關情況。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張文斌介紹,近年來,學前教育得到快速發展,但仍是國民教育體系當中的薄弱環節,需要通過立法,把黨對學前教育的主張轉化爲國家意志,把實踐成果上升爲法律制度,用法治方式破解突出問題,爲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張文斌表示,學前教育法分爲總則、學前兒童、幼兒園、教職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9章,一共是85條,主要規定六個方面的內容。
其中,學前教育法規定,要堅持兒童爲本,提高保教質量。學前教育法凸顯兒童中心,規定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強調要尊重學前兒童人格尊嚴,傾聽了解學前兒童的意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適齡兒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區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學前兒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規範保教活動,強調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
此外,學前教育法還規定,明確資質要求,強調幼兒園教師、園長、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加強人員配備,要求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足配齊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聘用管理,規定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強化待遇保障,規定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要求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加強培養培訓,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劃,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
學前教育法還強調,明確設置要求,規定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法進行法人登記;發生變更、終止的,應當提前向教育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妥善安置在園兒童。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學前兒童和幼兒園的安全。加強收費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公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的收費標準,建立定期調整機制,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加強質量評估,要求對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保育教育工作等進行督導;完善質量評估標準,健全質量評估監測體系。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實習生 李蓉瑩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