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臺灣戶政很好 沒不能做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受刑人可以行使投票權,不在籍投票成爲話題。圖爲去年九合一選舉投票情形。(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監獄1名林姓受刑人,因不滿服刑期間無法在明年總統及立委大選投票,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表示,無論這起案件的假處分是否過關,都是在幫不在籍投票鋪路,而不在籍投票在全世界各國都有自行的作法,「臺灣戶政很好,要做沒有不能做的」,也建議將軍人、警察與消防員納入辦理,不再因爲公務而無法行使投票權。
針對此案,桃園市選委會已和中央選委會達成共識,將向臺北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廖元豪解釋,該案目前還在一審假處分階段,而法條中所謂的「假」,就是暫時的意思,但不管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相關單位都必須提出規畫與準備,也就是在監獄裡設置一個投票所,以符合法院的要求。不過,最後如果桃園市選委會與中選會輸了,行政法院最後做了二審宣判,全案纔會定案。
廖元豪認爲,其實該名受刑人的想法是合理的,也就是有着正當理由的國人,投票時人不在戶籍地,其實可以設置一個投票所,讓他行使投票權,這也是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當初規畫並提倡的跨區投票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假如戶籍在臺南,人在臺北,能透過跨區投票所來投票。
廖元豪說,不在籍投票在世界各地都有不同的方法,像是美國採取的是郵寄選票或提早投票,尤其臺灣戶政做得很好,如果有心要克服制度設計與法規等限制,所有問題相信都是可以克服的。
廖元豪也提到,延續着該名受刑人提出的訴求,都能爲其設置投票所,「軍人、警察與消防員爲何不行?」另外,依據《選罷法》的規定,選務人員也因爲選舉當天必須辦理選務而難以投票,因此透過這起事件,在監獄的受刑人都能考慮參與投票,因公而無法投票的國人,如何行使投票權,也值得有關單位研擬放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