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證明”沒完沒了,證明“我爸是我爸”咋就這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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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近日,廣東惠州陳先生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上反映了自己遇到的一件煩心事:爲了繼承已故父親的一筆存款,需要辦理公證,但陳先生在銀行公證處派出所、居委會來回跑了7、8次,歷時7個多月,還是沒能拿到他父親的存款。

“循環證明”沒完沒了

陳先生父親於今年2月28日去世,去世前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惠陽支行留下7萬餘元存款,3月2日,陳先生拿着存單(知道父親存單密碼)去銀行取款時,由於不能通過銀行人臉識別系統,取款沒有成功。

銀行工作人員告訴陳先生,他這種情況屬於存款繼承,應向本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銀行機構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支付。就此,陳先生踏上了辦理繼承公證、證明“我爸是我爸”的漫長循環:

陳先生第一次去惠陽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時,雖然陳先生向公證處提供了戶口本,而且陳先生與父親在同一本戶口本上,並能證明兩人父子關係,但公證處工作人員卻依然要求陳先生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親屬關係證明。於是,陳先生就到戶籍所在派出所申請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派出所卻告訴陳先生親屬關係證明屬於公安部確定的“派出所、公安機關不再出具的18種證明”之一,不予辦理。

陳先生第二次來到公證處說明派出所不予辦理關係證明的情況後,公證處說到派出所複印戶籍底冊也可以。陳先生再次來到派出所,但派出所以涉及個人隱私爲由,不予辦理複印戶籍底冊。

陳先生第三次到公證處,公證處說提供居委會開具的親屬關係證明也可以。陳先生又到居委會開親屬關係證明,居委會則說依據民政部規定,不予陳先生開具親屬關係證明。

陳先生第四次來到公證處將情況說明,但公證處卻說沒有證明就無法辦理公證,此事就此陷入僵局。

此後大半年裡,陳先生爲此事又多次奔波於銀行、公證處、派出所和居委會之間,但問題遲遲解決不了,陳先生仍然未能辦下公證書,導致銀行存款無法取出。

督查組督查整改“循環證明”

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第十一督查組接到陳先生反映的問題後,赴廣東惠州實地督查,走訪了銀行、公證處、派出所、居委會等單位,發現該問題屬實,向陳先生所在的惠州市惠陽區政府反映該問題,惠陽區政府立即召開協調會研究整改措施。經協調,陳先生父親原所在單位同意出具親屬關係證明,10月20日,陳先生的公證手續已辦完,繼承的存款也已從銀行取到。

此外,爲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惠州市已要求惠陽區對相關辦事流程進一步優化,爲確保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和公安戶政數據的安全性,類似事項的辦理,由區公證處發函至區公安分局,區公安分局出具親屬關係證明,爲羣衆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接下來,惠州市將在全市舉一反三,對類似問題進行梳理和排查,督促問題全面整改到位。

基層部門缺乏服務意識

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要及時糾正查處隨意將行政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給羣衆和企業的行爲。“繁瑣證明”、“循環證明”、甚至“奇葩證明”,不僅讓羣衆煩心,也讓企業煩惱,必須下決心全面清理各類證明事項,讓羣衆和企業不再爲毫無必要的事情跑腿

督查組認爲,陳先生所遇到的“循環證明”不是偶然因素,是基層相關部門主動服務意識差,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將人民羣衆利益放在首位,各部門遇到新情況首先想到的都是規避自身責任,相互推諉導致羣衆辦事無門、讓羣衆陷入“循環證明”、“我爸是我爸”的僵局。因此,政府各部門之間要進一步加強協同協作,促進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打破政府部門間、部門內部“信息孤島”,從根本上剷除“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滋生的土壤。(總檯央視記者 陸學賢  郭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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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報名現場,泰州家長被要求證明“我爸是我爸”!

自泰州各小學招生通告公佈後,7月18日起,一年級新生家長們也陸續開始給孩子們報名。

按理說,孩子們即將升入一年級,家長們都應該很開心,可繁瑣的報名程序卻讓家長們怎麼也高興不起來。

19日下午,有位家長在泰州某論壇發帖:一年級報名還得證明我爸是我爸。

這位家長表示:排了兩個多小時的隊,好不容易等到報名了,最後學校的卻說“證明不了我老公是我公公兒子”,房產證是公公的名字,孩子戶口跟老公戶口都遷到了樓主家戶口本上,明明都有遷址記錄,怎麼就不能證明呢?

隨後,小微第一時間聯繫了發帖人(以下稱呼其爲徐小姐)。她給我們提供了戶口本的“遷址記錄”。

圖1是徐小姐家戶口本部分截圖,在其老公王先生的戶口遷徙記錄一欄,顯示了其是於2011年12月15日由“江蘇省靖江市孤山鎮...(原住址)”遷至本址

(圖1)

圖2是王先生父親地戶口本部分截圖,在住址一欄,標註着其現住址爲“江蘇省靖江市孤山鎮...”

(圖2)

從兩本戶口本上的內容,確實無法得出王先生系其父親的兒子,需要一份證明來證實他們兩個的關係。

對此,學校方認爲:孩子爸爸的戶口和他爺爺的不在同一個本子上、戶籍號不一樣,而學區房是寫的爺爺奶奶名字,因此,建議去派出所出具證明,然後蓋章

女士感到非常困惱:“學校要我去派出所開證明,可派出所也明確答覆了說他們不給開,那我該找誰?戶口簿上的遷徙記錄不能證明麼?”

昨天中午,徐女士開心地告訴小微:“證明已經打了,要先去村裡打,然後再去派出所。”

親屬關係證明需要這麼麻煩嗎?

先來說說有沒有必要開。

其實,“證明”本身並沒有錯,在現代公共生活中,爲了規範人們的行爲,確實需要用到各種證明來保證行爲的合法合規。但在同時,一些不必要、不合理甚至沒法辦的“奇葩證明”也混雜其中,讓人們吃夠了苦頭。要求證明的機構只是張一張嘴,提供證明的個人卻可能跑斷了腿。

徐小姐還算幸運,幾經波折、跑了兩天終於如願打到了證明。而還有一些人呢,繞了一大圈都找不到一個能出具證明的地方,那纔是真的悲催。

國家一直在倡導的“簡政放權”,目前來看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一個小小的證明看似簡單,卻也需要有關部門勇於承擔責任,樂於爲民服務。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妨積極發揮自下而上的力量,暢通百姓投訴渠道,鼓勵百姓監督工作,對於人民滿意程度低的單位、部門,切實進行懲戒並及時公之於衆。如此,才能將“奇葩證明”扼殺在萌芽當中。

如果必須要開證明,又應該找誰來開呢?

今年4月,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出臺意見,改進和規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首批清單具體指哪些?

以後應該找誰開證明?

一圖讀懂

清單明確規定了“親屬關係證明”應該找誰開:

1、索要證明部門可通過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覈對;

2、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予以證明,證明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

3、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覈實後應帶出具。

(注:此項證明,不動產登記情況、公證辦理情況除外。)

▍大泰州綜合整理自民政部、微靖江

男子用7個月證明我爸是我爸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