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經紀契約陷阱多!檢察官教你看契約(一)

演藝圈的經紀契約陷阱多,檢察官教你怎麼看懂經紀契約。(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不少年輕人光鮮亮麗演藝圈都有憧憬,尤其是近年來韓國藝人員的突出表現,更引人注目。但相對的,韓國演藝圈許多潛規則也陸續被挖出,不平等的經紀契約更是隨處可見。有檢察官主動出面,教你怎麼看懂演藝經紀契約,以免遭騙,人財兩失!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指出,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大概會有下列幾項:(一)契約雙方當事人爲何人、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二)經紀公司抽成、佣金問題。(三)競業禁止(非經經紀公司(人)同意,不得擅接演出)。(四)著作權歸屬約定。(五)經紀公司爲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六)形象維護(藝人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形象之行爲的約定)。(七)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八)違約金約定。(九)演藝經紀契約轉讓、讓渡約定(可否單方面,還是必須經雙方同意才能轉讓)。(十)續約時,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等。

(一)契約雙方當事人爲何人、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

首先,演藝經紀契約第一項問題就是契約當事人爲何人。如果單純一點就只有甲乙雙方甲方爲OO經紀公司,乙方爲OOO藝人),這種狀況一來可避免之後契約不慎鬧雙胞,二來因爲契約雙方主體明確單純,遇有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意見不一時,人多口雜,人少則好談,大家可坐下來協商尋求共識,纔不至於走向對簿公堂的情形。所以,當然建議簽署只有單純雙方的演藝經紀契約。

接着,就是契約存續期間問題。現行演藝經紀契約存續期間少則2年(發張EP,試人氣水溫),多則10年也有。契約存續期間短,則不利於經紀公司對於藝人訓練、規劃;契約存續期間過長,遇有雙方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不一致時,會認爲綁手綁腳,不利於解約,另尋東家。因此筆者建議可先與經紀公司談談簽約後幾年的發展方向,考量唱片製作週期(要出幾張)、戲劇(要拍幾齣)的屬性不同、自己對於演藝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圖心等等因素,而約定適合於雙方的契約存續期間。

再者,如尚有兵役、就學或懷孕生子問題的年輕藝人,亦應考量是否將就學、兵役或妊娠期間予以排除在契約存續期間之外。否則若經紀公司認爲就學、兵役或妊娠期間亦須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而時間無法並用時,雙方也容易產生歧見。

至於演出的地區的限制,因爲目前臺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臺灣地區演出,尚可在大陸地區演出,因此契約限制的區域是否涵蓋大陸地區,甚至是星馬地區,亦應一併檢視考量,否則遇有外地展演機會,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不然就會有違約問題。

再來,值得探討的一項新興問題即在於,現今網路社羣平臺興盛,若藝人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羣平臺上偶有隨興演出或跨刀站臺的行爲,礙於演藝經紀契約並不一定會詳加約定,因此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並徵得同意,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通常會有爭議,多半是雙方已經存有諸多不快)。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