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因工作調動斷繳公積金 不超3個月視爲連繳

廣州公積金中心發通知 四種情況遲繳公積金可視爲連續繳存:

1.因年度調整延遲繳存

2.學校職工寒暑假延遲繳存

3.當月匯繳,但因到賬時間滯後、經辦人員操作失誤等導致跨月記賬

4.一年內因工作調動未連續繳存不超過三個月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何穎思)昨日,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嚴格執行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四種情況可視爲連續繳存,包括一年內職工若因工作調動出現不超過三個月份(含)的未連續繳存記錄,由單位提供證明後,視爲連續繳存。6日起錄入廣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系統的貸款申請執行新規。

通知明確,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是指每個自然月發生一次住房公積金匯繳的正常繳存情況。

四種情況可視爲連續繳存,包括:因年度調整延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當年繳存調整文件上的調整時間爲準,延遲繳存調整月份住房公積金的,在其正常繳存後視爲連續繳存。

學校教職工法定寒暑假提前或延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其正常繳存後視爲連續繳存。

單位當月辦理匯繳,但因到賬時間滯後、網點經辦人員操作失誤等原因導致跨月記賬的,職工申請貸款時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可視爲連續繳存。

一年內職工若因工作調動出現不超過三個月份(含)的未連續繳存記錄,由單位提供證明後,視爲連續繳存。

公積金中心表示,除上述四種情況,不受理存在一次性匯繳兩個月以上(含)、一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匯繳、缺繳最近兩個月份以上(不含)住房公積金等非正常繳存情況的貸款申請。比如說,若職工在2017年5月申請公積金貸款,則申請貸款時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至少匯繳至2017年3月,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只匯繳至2017年2月則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017年5月6日起錄入廣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系統的貸款申請執行上述規定

此前,公積金中心發佈規定,明確廣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含),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2年以上(含),方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2017年3月30日及之前已完成購房合同網籤的,按原政策執行;2017年3月30日及之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籤,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部分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或完稅證明原件的,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