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銷售非處方藥 要報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即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的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的收入,沒有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反之,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的業務,屬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覈定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是,高雄國稅局也表示,如果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的業務外,還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中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爲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的收入,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