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攤商駕大貨車 「這原因」慘吞9萬元罰單

李姓夜市攤商駕駛自用大貨車,行經國道3號大甲地磅站,被警攔下才進行過磅,臺中市交通裁決處以未依指示過磅,裁處9萬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李男提行政訴訟遭法官駁回。(王煌忠攝)

從事夜市工作的李姓男子,在國道駕駛自用大貨車,因未依標示指示過磅,經國道七隊攔查告發,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9萬元罰款並記違規2點,李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不知道自用大貨車需過磅,且已配合警員指示過磅,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認李男領有大貨車駕照,應孰知行經地磅站必須過磅義務,駁回上訴。

2022年8月下午4點多,李姓男子駕駛自用大貨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158.8公里大甲地磅站處,未依標誌指示過磅,遭裁處罰鍰9萬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

張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不知道自用貨車需要過磅,以爲營業貨車才需要過磅,且其持有駕照爲自用大貨車並非職業駕照,也配合警員指示過磅,但仍被警員開罰,而他是做夜市的,所以對法規不太瞭解,9萬罰鍰真的很重,還要照顧家裡中度障礙母親,影響經濟負擔,請求法官輕判撤銷原處分。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指出,張男領有大貨車駕照,應知高速公路沿線地磅站開磅時,載重大貨車應依標誌規定一律過磅,其所駕駛車輛載有貨物,卻未進場過磅,縱無故意亦有過失,自應受罰,張男雖主張裁罰過重,但該處並無免除裁罰權限,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法官認,張男雖非無憐憫之處,但既有違規行爲,應依規定裁處,尚難據此作爲免責或改罰之事由,張男請求免罰,於法無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