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制通過 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法定監護V.S意定監護

民法「意定監護」制度,終於在今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表示,這是極重要的進度,讓民衆意識清楚時約定好財產監護人,可確保失智、意識能力衰退或喪失後,財產不會「所託非人」,此一制度將可完備我國的監護制度,符合國際潮流

雷仲達指出,以往我國多數高齡者的財產管理生活照護多由家人處理,且實務上超過90%的監護人多爲子女親屬,然而有些親屬監護人未必善於財產管理或熟知監護人的職責倫理,甚至擅自將受監護人的財產挪爲己用,未能真正保護受監護人權利,但「意定監護制度」建立後,財產監護人可讓民衆在意識清楚下自選。

雷仲達表示,未來民衆受監護宣告時,除既有由法院指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制度」外,利用「意定監護制度」,民衆可在自己意思能力健全時,與自己信任的人簽訂契約,約定將來自己意思能力喪失或衰退時,由其擔任監護人,代替本人管理財產或處理事務,嗣後法院爲監護宣告時,基於尊重本人的意思自主,當以本人事前所訂的意定監護契約的受任人爲監護人。

爲避免高齡者因爲失智、重病後,意思能力喪失或衰退而無法自行管理資產,喪失生活經濟來源,雷仲達表示,信託公會力推安養信託,且爲加強保護委託人利益,實務上會在信託架構設置「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當民法法定監護制度由法院爲監護宣告時,如法院指派的監護人想擅自動用信託財產,與信託監察人的意見不一致時,恐造成信託契約執行的紛爭

因此信託公會積極向政府建議國內宜建立意定監護制度,以強化被監護人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