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都不放過!高虹安涉貪案 五名被告 北檢全上訴
臺北地檢署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 詐領公款,臺北地院上個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僞造文書2罪,判高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沒收犯罪所得11萬6514元。臺北地檢署對於高虹安及王鬱文5名被告全數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高虹安及助理黃惠玟、陳奐宇、王鬱文不另爲無罪諭知、陳昱愷愷無罪部分,北院原審判決認定多數申報之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爲,而認無不法意圖等情。
但原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之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爲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之必要、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之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之主觀犯意(即認知僅系「代領」、「幫忙領」)等情,是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上訴理由強調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等助理,如在二審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此部分仍請求法院爲緩刑之宣告。
此外,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法院量處之刑度(7年4月)及認定之犯罪所得(11萬6514元),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故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
另王鬱文量刑及緩刑部分:王女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