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費涉貪案 高虹安、北檢都上訴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助理費涉貪,檢方認定不法所得46萬30元,犯貪污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臺北地方法院判高7年4月,褫奪公權4年。臺北地檢署認爲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於本月16日提起上訴。高虹安已在15日委請律師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檢方指出,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王鬱文不另爲無罪諭知、陳昱愷無罪部分,原審認定多數申報的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爲,而認無不法意圖等情。
檢方上訴指出,原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的三方關係,「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檢方還表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爲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且高虹安自始即無意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
此外,檢方認爲,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主觀犯意,認知僅系「代領」、「幫忙領」等情,是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等助理,如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仍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至於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檢方表示,法院量處之刑度7年4月,及認定的犯罪所得11萬6514元,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故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
高虹安在一審宣判後幾乎人間蒸發,未出現任何公開場合或活動,臉書、IG也幾乎停止更新。據瞭解,高虹安新竹市的租屋處仍繼續承租,應未離開新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