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不響離家出走 人妻隱忍33年!不滿惡意遺棄斷了無良夫
無良夫一聲不響就離家出走,隱忍了33年,人妻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是夫妻,2人在婚後育有2名子女,不料,阿國卻在1991年竟一聲不響就離家出走,自此他便拒絕返家。小萱近年得知他在外積欠大筆債務,數度嘗試取得聯絡,但他卻拒不迴應。小萱不滿阿國明顯有意躲避、惡意遺棄,也不願履行同居義務,無奈之下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爲婚姻是否已生破綻,因而無回覆之希望,應依客觀的標準,也就是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若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
法官考量,雙方自從阿國在1991年間離家後,雙方迄今已分居30多年,小萱因此不願與阿國維持婚姻關係,因而提起離婚訴訟,加上阿國並未於法院審理時到庭,藉以展現挽回婚姻的心意,顯認雙方生活上因長期分居,導致缺乏良性互動及溝通管道,纔會有心結與怨懟。
法官審酌,阿國所爲造成雙方情愛基礎已失,已難期可在共同追求幸福美滿之婚姻生活,自然無強求繼續維持夫妻名份之必要,因此小萱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自屬有據。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小萱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