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業注意! 高雄市7/1起禁用塑膠飲料杯

高市府環保局宣佈,7月1日起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未依規定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資料照片)

爲配合行政院環保署的限塑政策,高市府環保局宣佈,7月1日起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未依規定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預估政策實施後至今年12月將可削減6200萬個一次用塑膠飲料杯。

高市府環保局宣佈,以連鎖或非連鎖型態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的行業,於7月1日起禁止使用以塑膠製成的一次用飲料杯,其材質包括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例如:PLA杯),未依規定者將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指出,限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的對象爲連鎖及非連鎖2867家門市飲料店,相關政策於7月1日實施,施行半年預估可削減6200萬個一次用塑膠飲料杯,大約等於減少1536公噸CO2e排放量,呼籲民衆多自備環保飲料杯,共同減塑愛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