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魔性侵少女518次「檢1疏忽竟無罪」 鋼絲勒斃假輕生!終判無期

▲涉嫌性侵殺害同居人女兒的許嫌還將其殺害,高院一審改判無期徒刑,性侵罪部分士林地檢忘記起訴,只針對「第518次」判刑4年。(圖/CTWANT提供)

圖、文/CTWANT

民國100年曾發生一起性侵案,一名許姓男子性侵同居女友的18歲女兒長達5年之久,硬上對方共計518次,少女提告他心生不滿,竟用鋼絲勒斃她滅口,還製造輕生假象,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性侵罪部分,因士林地檢弄錯起訴時間,高檢署又沒上訴,導致之前的517次性侵無罪確定,被媒體批露後,士林地檢才重新偵辦該起遺漏性侵案件最高法院針對「第518次性侵」,判許嫌4年徒刑定讞。

當年58歲的許嫌原本經營鵝肉店,與被害少女的母親同居,卻從民國95年開始性侵少女,直到少女的母親輕生,少女在100年底找到生父陪同控告許嫌性侵。許嫌曾因性罪嫌入獄服刑,因此哭求少女撤告,然而少女生父阻止,竟讓許嫌心生殺機

同年11月29日清晨5點,許嫌入侵入少女的住處,將她掐死後再以煞車用的鋼線勒頸,企圖製造輕生假象,但被檢警命案現場發現事有蹊蹺,而在9天后逮捕許嫌。然而當時許嫌辯稱,是因爲被少女盜領存款,且少女不讀書、不工作,甚至染上毒癮不聽勸,因此才一時衝動殺人。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許嫌性侵少女518次及殺人,一審全面採認,共判刑2496年,併入殺人罪的死刑,但高院二審認爲,起訴所指性侵時期是「95年間至100年9月14日之前」,次數檢方推估「舉證不足」,只有9月14日最後一次,纔有許嫌的精液衛生紙團爲證,故只採認「第518次」性侵。

最高法院認爲,許嫌最後一次性侵在9月14日當天,而非在此之前,所以認定它不在起訴範圍內,最高法院後來便撤銷這條性侵罪,只將殺人罪發回更審,致使前面517次性侵全數無罪定讞。

高院更一審改判許嫌無期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而第518件性侵案,經媒體批露後,士林地檢才重新偵辦該起遺漏性侵案件,2014年11月21日另行起訴,許嫌開庭時只認殺人不認性侵,遭最高法院判刑4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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