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規辦理按揭貸款”等,雲南永德農商行被罰120萬元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近日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員工將資金入股非上市企業用於經商辦企業"等,被罰120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3號

被處罰當事人

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員工將資金入股非上市企業用於經商辦企業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12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劉金城,對雲南永德農商行"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員工將資金入股非上市企業用於經商辦企業"事項負有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4號

被處罰當事人

劉金城(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員工將資金入股非上市企業用於經商辦企業"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趙天應,對雲南永德農商行"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5號

被處罰當事人

趙天應(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部經理洪應成,對雲南永德農商行"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6號

被處罰當事人

洪應成(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部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經理李正宣,對雲南永德農商行"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7號

被處罰當事人

李正宣(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獨立審查人楊惠蓮,對雲南永德農商行"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臨金罰決字〔2024〕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臨金罰決字〔2024〕8號

被處罰當事人

楊惠蓮(時任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獨立審查人)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雲南永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辦理按揭貸款""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並造成部分貸款損失"事項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滄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數據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