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股利收入 記得申報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明年1月15日前申報今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記得將今年全年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申報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應繳或多付稅額,避免因未依規定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不必在每期申報營業稅時都將當期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只要在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期)時,一次將全年度股利所得併入申報即可。
不過也因不用每期申報,許多營業人在隔年1月申報前一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股利收入往往成了漏網之魚。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須注意今年全年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的股利收入(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正確併入11至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官員解釋,股利收入雖是「免稅」銷售額,但對兼營營業人來說,必須用免稅銷售額來計算出「不得扣抵比例」,才能藉此調整營業稅,確定稅額後才能多退少補,因此若營業人未申報全年股利收入,將影響稅額正確性。
國稅局表示,股利收入稅額調整,有「比例扣抵法」與「直接扣抵法」兩種。比例抵扣法是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通常適用於免稅銷售額較少,即不得扣抵比例較低,或帳簿未完全記錄情形。
直接扣抵法則是根據當年度全部可扣抵的進項稅額,扣除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的進項稅額後,再按照不得扣抵比例進行調整計算。
國稅局提醒,直接扣抵法需要帳簿記錄完整,並且能夠準確區分應稅及免稅的進項稅額,若營業人當年度除股利收入外,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不得扣抵比例較高,經試算後採用此方法將較爲有利。不過選擇直接扣抵法後,應留意三年內不能更改扣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