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上路 資誠:臺企當綠色供應鏈

經濟部於109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管理辦法」(用電大戶條款),並於110年1月1日施行,要求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之用電大戶必須在五年內完成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指出,透過用電大戶條款,不僅可引導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提升企業產品環境價值及增進國際市場競爭力符合國際RE100的要求進而擠身國際綠色供應鏈,更可提升綠電使用比例,使其降低製程的碳排量,創造政府、企業及環境三贏。

用電大戶條款適用對象是109年平均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之電力用戶。排除適用的對象包括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以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的研究機關(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經濟部也會每兩年定期檢討適用對象。

義務裝置容量是用電大戶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裝置容量,爲用電大戶前一年平均契約容量之10%。以後年度若年平均契約容量增加或減少10%以上者,可調整其義務裝置容量。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裝置容量履行方式

用電大戶必須在五年內完成設置等同義務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到通知的次年度3月底前,須申報義務執行計劃書,如有變更需報請經濟部能源局備查。收到通知的第四年起,每年3月底前須申報前一年度執行狀況。若企業未依上述規定完成申報或備查或資料不全且未補正,主管機關可視情況取消部分或全部扣減義務裝置容量。

用電大戶條款扣減優惠有二項,第一是既設裝置容量直接扣減義務裝置容量,也就是在用電大戶條款實施前已於用電場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包含自行或提供他人設置),其既設裝置容量可直接扣減義務裝置容量,扣減上限爲經濟部能源局第一次通知義務裝置容量之20%。

第二則是早鳥優惠,在三年內完成者,可扣減義務裝置容量之20%。於四年內完成者,可扣減義務裝置容量之10%。上述兩種抵減優惠可並同適用,最多可扣減義務裝置容量之40%。

用電大戶履行義務裝置容量的方式有三種,可擇一或混合採用,包括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用電大戶未於期限內完成者,經濟部能源局應通知用電大戶於一定期限內改善,或要求以繳納代金方式履行義務。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再生能源產業服務主持會計師蔡亦臺提醒,企業在因應用電大戶條款時,也需同時考量RE100等國際組織的要求,成爲國際綠色供應鏈之一員,例如僅有采用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等兩種方式纔可滿足RE100之要求。加上於111年3月底前需提出義務執行計劃書,企業應儘早規畫

另外,用電大戶條款實施後,要求新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電力需自用,但在本條款實施之前已完成設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無此限制。

企業在實施前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其設備的裝設地點如在用電場所時,不論系自行設置或是出租給他人設置,也不論該設備產生的電力是否爲自用,均可在20%限度內扣減義務裝置容量,如配合早鳥優惠於三年內完成履行義務,合計最多可享有扣減義務裝置容量40%之優惠。最後,企業亦需注意相關設備的維護,如運轉期間之發電功率平均值未達80%之裝置容量,將不計入履行成果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再生能源產業服務副總經理黃清衍指出,如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再生能源發電或儲電設備的實質投資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享有免徵未分配盈餘稅的優惠。另於2021年8月14日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前,企業如以境外轉投資利益回臺投資再生能源發電或儲電設備,可讓所得稅稅率由20%下降至5%。企業在符合用電大戶等法令規範時,亦需同時思考租稅優惠的適用。